疫情导致很多国家一时间出现大量失业人口,失业率的骤然攀升猛烈冲击了社会保持稳定,金融维系安全以及经济得以重振的基础。除失业保险以外,政府无论采取何种形式给予资助,或直接面向失业者和家庭,或补贴企业,财政负担之重皆可想而知。
本文所言“负利率”是指银行负债端的储蓄利率,且相应负利率政策应是短期和非常规性的,并于就业形势随危机逐渐退却,经济好转之际结束。疫情结束后,储蓄利率仍将回复至届时经济均衡所要求的水平,以避免在之后的时期内形成消极的副作用。
政策原理是通过负利率征收所有存款人(居民和非居民)的“税款”,在此我们姑且称之为“全民共济税”,并实行统一的负利息率。每个储户,无论是自然人,还是法人或团体,贡献多少将取决于其存款额的多少——符合“量能负担”公平原则。负利率产生的所有“税款”上缴中央国库或地方财政——采取负利率课征“税赋”的形式,较之正式财政税收阻力更小,程序上也更快捷、灵活,便于迅速实施、产生效果并进行调整。
在操作层面,利息率的制定既不能太低也不能太高。太低造成杯水车薪,无助于缓解严峻的就业压力;太高则引发民怨。比如,设置三个月期的储蓄利率为“负万分之一”,即存款有十万元的人缴纳“账户管理费”十元,一个亿则缴纳一万元。按照我国目前住户及企业存款规模大致计算,“万一”负利率产生的“税款”额可达百亿级别,而“万一”的效用值对个体而言应该是很低的,心理上完全可以接受。
“全民共济税”同样取之于民而用之于民。第一,带有“转移支付”特征,帮扶失业群体,被救助对象应定义为失去所有收入来源且存款和其他资产已耗尽者,其仅凭借失业保险(若有)、政府救济(若有)仍难以维持个人或家庭基本生活水平的群体;第二,单纯赈济不如创造就业机会,“帮扶”实为政府购买服务;第三,创造的就业岗位应具有公共服务性质,回馈社会,使对应“纳税人”的利益在总体上获得平衡。
负利率政策在补充财政资源,帮助遏制严峻就业形势方面,能够提供直接、有效的帮助。但局部措施不能影响大局——审视“负储蓄利率”本身,在整体经济及社会层面,其仍旧具备危局之下积极的协同作用:
其之于宏观经济,降低了储蓄资金的机会成本,促使一部分储蓄向消费和投资转化。尤其是消费方面,负储蓄利率在现时条件下将更利于配合其他政策、措施使之尽快恢复。
其之于宏观金融,一来,基于当前我国利率改革的进程,降低银行负债端成本可以进一步为降低贷端利率创造空间;二来,负债成本消失有利于银行在最困难的时期保持财务健康和经营稳定,进而有利于整个金融系统在危机中提高抗风险能力。
其之于民生,在不额外提高财政赤字,不增加可能的货币财政发行的前提下,依靠全民互助,帮助解决危机下社会保障的底线问题。
全民共济税,既与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内涵相一致,也符合中华民族团结互助的人文精神。后者在发生如新冠病毒这般程度的灾难时,成为尤其重要的前提,事实上,在历次大灾面前,中国人民也都是如此践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