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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走出去”战略的几点想法 (2000.08.18)
作者:李晓西    发布:2004-04-17    阅读:5270次   

实施“走出去”战略的几点想法 

国务院研究室  李晓西

  (50人论坛.北京) 走出去”是必要的。这不仅是扩大内需、实现我国经济可持续发展的需要,也是面对经济全球化的客观要求;不仅是应对加入WTO的重要措施,也是对外开放进程进一步提升的必然选择。 “走出去”是全方位的,不仅是产品,技术和资本, 更是企业整体的走出去。“走出去“的范围是广泛的,不仅是发达国家,也可以是发展中国家,不仅在欧美,也可以在亚非拉。“走出去”条件正在逐步成熟,我们应从多方面努力,来更好地实施这一战略。为此,我认为有几下四点值得注意:
  一是要产权清晰“走出去”。 “走出去”的重点是国外投资问题,因此,必然要问: 谁的钱?谁操作?也就是要明确所有者和经营者,明确二者的关系、权限和责任。那些改制没有完成、产权没有清晰的国有企业,如果以为“出走去”是一种改制手段或扭亏措施,因而急于往外走,可能难以达到预期目标,不仅如此,还会造成国家和企业资产的损失、流失。
  二是法规护航“走出去”。走出去的主体是企业,企业要靠自己的竞争力走出去。没有企业的努力,只要政府的号召,是走不出去的。但另一方面,不能认为政府对企业“走出去”不负有支持和保护的责任。这里的“支持”,是按市场经济办法的支持;“保护”,是用符合国际惯例的法规的保护。因此,我认为“走出去”一定要有法规进行规范和保障。比如,有的企业出去后,违纪犯法、害已伤国,这种情况应尽量预先避免。有些企业制度不健全,管理水平低,行为不规范,是否允许“走出去”,我看要具体分析,不能没有限制。这就要研究一下是否立些规矩,使“出去”有些条件。当然,这些条件,以及审批办法,应不同于传统计划经济下那套做法。同时,要认真研究我们的规定与东道国法规关系,既不要越界越权,也不要放弃应尽责任。
  法规如何保护企业走出去?比如,现在有企业要想到境外组建基金投资。但我国尚无“在境外成立中国基金并在境外运作”的法规。只有一个《设立境外中国产业投资基金管理办法》,是1995年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但这个《办法》所指“基金”,是设在境外但必须投资于中国境内的投资基金。对于投资于国外的中国投资基金,应如何运作,国内尚没有法规。在没有相应法规条件下,就在境外设立基金进行境外投资运作,会使企业在出现争议或问题时,没法给予帮助。因此,这类法规要研究,要出台。
  三是多种形式“走出去”。 “走出去”主体也是多样化的,企业是走出去的主体,但本身也应是多种形式的,有的是出去搞加工贸易(这两年,政府对此支持较集中,力度也较大),有的可能是从事高科技研究的,有的则是到发展中国家搞工程承包的,等等。下一步,可能有的企业要进行境外投资尤其是进入美国金融市场进行投资,这也是必然的。有的企业有实力,想通过股权投资,介入发达国家的高科技公司,甚至还想成为股东,在实践中学习国外的资本运作,这也是好事。最近还出现一种动向,有的外国公司认为,中国的企业是不成熟的,中国经济是由中国政府主导的,因此,要与中国政府合资在美国或其它国家合作组建投资基金,这种形式在政治上还是经济上,风险不小,但也可以研究。
   还有一种形式,多年来就存在。政府利用国家资产比如外汇储备中国家具有所有权的部分进行外投,或购买外国的政府债券,或进行其它方式融资。这也是资本的“走出去”。当然,这里特别需要有一个健全的监管制度,否则,会造成少数人利用国家资产发个人财,或把损失转给国家。政府利用部分外汇储备进行经营活动,也需要考虑方式的多样化,要注重回报率。
  四是目标明确“走出去”。“走出去”本身不是目的,拿回来才是目的。走出去要讲效益指标。钱出去利润回来,技术水平低的人出去变动高水平人才回来,这才是目的。现在出去了不少企业,但效益不理想。有的就成了一个招待所、接络处,没有盈利,这不算是成功的“走出去”。“走出去”能培养人才,是最大效益。这不仅是企业财富,也是国家的利益。现在真正能成为国际型的金融家人才,真正懂国际经济法律并指导我们企业走向世界的人才,还是太少了。中国企业要迈向世界,必须要培养自己的企业领袖,我相信,在“走出去”中,将会产生一批这类人才。
  
   (李晓西 博士 研究员)
  
  注:这是今年5月在中央党校理论部组织的讨论会上发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