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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突出解决1700万在职职工拖欠、减发工资问题 (2000.10.16)
作者:胡鞍钢    发布:2004-04-17    阅读:5720次   

应突出解决1700万在职职工拖欠、减发工资问题 

胡鞍钢

  (50人论坛.北京)关心广大老百姓的民生问题是中国最大最重要的政治。维护和保证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是改革和发展的根本出发点和归宿点,也是衡量我们党的政策是否受到广大人民群众拥护和受益的政治基础。
  最近,中央已决定,将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失业保险金、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提高30%;适当增加企事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标准;一次性补发1999年6月底以前拖欠的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开征利息税以解决上述基金收支缺口。这对于稳定中国社会,提高低收入者收入水平,刺激居民消费,具有重要的作用。但同时由来已久的拖欠、减发职工工资的问题尚未予以解决,仅1997年涉及在职职工人数高达1700万人,占职工总数比例为16.8 %,当年拖欠、减发工资额达286.7亿元,上升为当前影响我国城镇社会稳定的最突出的问题,中央应采取果断措施予以解决。作者根据最近刚刚出版的全国总工会主编的《中国工会统计年鉴》(1998)所提供的有关数据做一简要分析。
  所谓拖欠职工工资是指因各种原因未按时发放职工基本工资长达一个月及其以上;所谓减发职工工资是指减发了职工月工资百分之十以上并持续减发三个月及其以上。
  1993年以来全国拖欠、减发工资涉及职工已累计达4700万人次。拖欠、减发职工工资并不是什么新问题,1993年所涉及的职工人数就达629万人,其中拖欠工资涉及职工人数为258万人,减发工资涉及人数为372万人;到1997年,上述人数分别达1700万人,1145万人和556万人,比上年分别增长53.4%、120.7%和-5.8%。1993-1997年期间拖欠工资涉及职工累计人次2455万,减发工资涉及职工累计人次2283万,这两项合计累计人次4738万。其中1997年所涉及职工人数占全国职工总数比例为16.8%(见表1),这相当于平均每六个职工就有一个职工遭遇拖欠或减发工资的不公正待遇。这意味着面广量大的职工切身利益受到严重伤害,而他们却无法获得政府的的保障和社会的援助,至今问题愈来愈严重,所涉及人员愈来愈多。
  目前全国拖欠、减发工资已近300亿元。1997年拖欠职工工资额为217.4亿元,减发职工工资额为69.3亿元,两者合计286.7亿元,平均每个涉及职工拖欠或减发工资额为1686元(见表1)。由于《中国工会统计鉴》(1998)没有提供其他年份数据,我们估计,从1993年以来拖欠、减发工资累计额超过500亿元。
  拖欠、减发职工工资在集体和国有经济单位十分突出。从不同经济类型来看,1997年国有经济拖欠、减发工资涉及职工人数达1355万人,占国有经济单位职工总数的17.2%;集体经济单位所涉及人员250万人,占集体经济单位职工总数的19.0%;其他经济单位这一比例为10.7%(见表2)。
  采掘业、建筑业、制造业、零售批发和餐饮业拖欠、减发职工工资比例高得惊人,四大行业占全部涉及人员80%以上。1997年制造业拖欠、减发工资涉及职工931万人,占制造业职工总数的25.0%;采掘业所涉及职工171万人,占采掘业职工总数的21.2%;建筑业所涉及职工126万人,占建筑业职工总数26.1%;零售、批发和餐饮业涉及职工151万人,占行业职工人数的15.0%(见表2);上述四大行业所涉及职工人数1379万,占全部拖欠减发职工人数的81%。
  全国有三分之一的省区拖欠、减发职工工资涉及的人数多,占职工总数的比例高,是这些地区社会不稳定的重要因素。1997年辽宁省拖欠、减发工资涉及人员数居全国前位,高达200万人;其次是黑龙江为143万人,河南为126万人,山东120万人,湖南为112万人,江苏为106万人;吉林为94万人,河北为91万人,湖北为81万人;其中涉及人员占职工总数比例最高的地区是吉林,为31.6%,这一比例超过20%的有湖南(28.3%)、黑龙江(26.0%),甘肃(25.5%)、辽宁(23.8%)、陕西(23.6%)、青海(22.8%)、湖北(21.8 %)、山西(21.6%)。
  综上所述,我们在面临突然爆发的"下岗洪水"、"失业洪水"的同时,也面临十分严峻的建国以来从未有过的大面积拖欠、减发职工工资的问题,这不仅是一个急需解决的经济问题,还是一个十分严肃的政治问题。望中央尽快采取有效的措施迅速地解决这一问题,并向社会特别是向广大工人阶级做出政治承诺。人心稳定是社会稳定的核心。但是人心稳定并不是免费的,我们必须建立社会保障制度稳定人心,也必须花钱购买社会稳定。为此我个人建议:
  1.中央和国务院应及时召开会议专题讨论和处理拖欠、减发职工工资问题,并作出相应决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应专门听取劳动与社会保障部、全国总工会专题汇报,以监督有关部门坚决贯彻《劳动法》。
  2.各级政府应从保护国有企业转向维护广大职工的经济利益和权益,从优先帮助企业解困转向优先安排资金援助特困职工(全国约有300万人),限期(如2000年春节前)帮助困难企业解决长期拖欠职工工资款。
  3.强制所有企业执行《劳动法》规定的劳动与工资发放标准,全部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签定劳动合约;不得再增加新拖欠、减发职工工资额,违者应予以处罚和强制性补交;强制所有企业和单位实行厂务公开、政务公开、财务公开。信息公开的实质是凡涉及职工的切身利益的信息必须向广大职工公开通报,及时通报,事前通报。建立公开举报和投诉电话,必要时在地方报纸公布拖欠、减发职工工资的企业及经营者。
  4.强化各级工会和职代会对企业执行《劳动法》的监督职能,旗帜鲜明地依法维护和保障职工群众利益。
  5.进一步强化对个人所得税增收管理,新增部分可作为处理拖欠减发职工工资额的政府援助基金。国际经验表明,在一些发展中国家,由于富裕阶层的偷税、漏税行为,不但使政府缩小社会收入差距的目标不能实现,反而使这一差距更为扩大,由此而使贫困阶层的状况更加恶化。 为此中国应强化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这如同挤海绵,在税种、税率不变的情况下,就可以挤出大量的"钱"来,使名义上的累进税变为实际的累进税,为更好地向贫困人口财政转移支出、购买社会稳定创造必要的条件。
  6.开征5%的工薪保险税作为处理拖欠、减发职工工资危机的保险机制。企业在市场竞争中不可避免出现减产、亏损、甚至破产的情形,这直接给广大企业职工本人造成个人风险和人类不安全。在这些企业无力解决上述问题时,有必要利用全社会保险机制来降低职工个人风险。目前全国职工工资总额在9000多亿元,利用此次大幅度加薪之机,适时开征5%的工薪保险税,可征收500亿元资金,以财政转移方式支付给那些因亏损或破产企业拖欠工资的职工。为了防止企业的"道德风险",必须规范企业申请工薪保险金制度。

表1 全国拖欠减发职工工资情况

指标项目

1993

1994

1995

1996

1997

1993-97年累计数(人次)

拖欠工资涉及职工人数(万人)

257.7

236.4

297.7

518.6

1144.6

2455.0

减发工资涉及职工人数(万人)

371.5

370.7

394.7

590.2

556.2

2283.3

合计人数(万人)

629.2

607.1

692.4

1108.8

1700.8

4738.3

占职工总数比例(%a

5.7

5.3

6.1

9.9

16.8

 

拖欠职工工资额(亿元)

 

 

 

 

217.4

 

减发职工工资额(亿元)

 

 

 

 

69.3

 

合计(亿元)

 

 

 

 

286.7

 

人均拖欠职工工资额(元)

 

 

 

 

1899

 

人均减发职工工资额(元)

 

 

 

 

1246

 

合计人均拖欠减发工资额(元)

 

 

 

 

1686

 

  注:a. 是按建有工会的基层单位职工总数计算,下同。

  计算数据来源:中华全国总工会政策研究室编:《中国工会统计年鉴》(1998),第88页和第89页;《中国统计年鉴》(1998),第798页。

表2 各经济类型、行业拖欠、减发工资情况

(1997年)

行业

拖欠工资涉及职工人数(万人)

减发工资涉及职工数(万人)

合计(万人)

占职工总数比重(%

按经济类型

 

 

 

 

国有经济

908.3

446.9

1355.2

17.2

集体经济

174.1

76.1

250.2

19.0

其他经济

62.2

33.2

95.4

10.7

按行业分组

 

 

 

 

采掘业

123.9

47.1

171.0

27.2

制造业

607.8

322.9

930.7

25.0

建筑业

103.2

22.9

126.1

26.1

交通邮电业

37.0

24.2

61.2

7.8

零售批发和餐饮业

80.4

70.9

151.3

15.0

卫生体育和社会福利业

11.0

7.7

18.7

6.1

教育、文化艺术和广播电影电视业

49.6

12.6

62.2

5.9

机关

15.5

4.7

20.2

3.5



  资料来源:中华全国总工会政策研究室编:《中国工会统计年鉴》(1998),第94页,第148页。

表3 各地区拖欠、减发职工工资涉及人数及比例

(1997年)

单位:万人

拖欠工资涉及职工人数

减发工资涉及职工人数

合计

职工人数

拖欠、减发涉及职工数占职工比例(%)

全国总计

1144.6

556.2

1700.9

10111.5

16.8

北京

5.4

5.2

10.6

271.6

3.9

天津

18.7

6.9

25.6

230.7

11.1

河北

66.1

24.5

90.5

500.2

18.1

山西

58.8

15.2

74.0

341.9

21.6

内蒙古

26.0

15.0

41.0

209.3

19.6

辽宁

153.1

46.7

199.8

839.9

23.8

吉林

66.1

28.4

94.5

299.2

31.6

黑龙江

114.0

28.5

142.4

547.6

26.0

上海

6.7

9.2

16.0

375.7

4.3

江苏

58.7

46.9

105.6

572.4

18.4

浙江

6.1

2.2

8.3

365.3

2.3

安徽

35.1

20.2

55.3

332.9

16.6

福建

5.8

2.8

8.6

263.6

3.3

江西

29.5

16.8

46.3

243.0

19.1

山东

83.1

37.1

120.2

695.3

17.3

河南

71.7

54.2

125.9

576.9

21.8

湖北

51.9

28.8

80.6

472.0

17.1

湖南

65.2

47.1

112.3

396.3

28.3

广东

14.6

5.3

19.9

429.3

4.6

广西

17.7

12.8

30.5

217.4

14.0

海南

8.8

7.8

16.6

85.2

19.5

重庆

11.3

8.6

19.9

183.5

10.8

四川

39.0

21.6

60.5

430.5

14.1

贵州

15.9

9.9

25.8

158.1

16.3

云南

8.5

6.5

15.1

230.4

6.5

西藏

NA

NA

NA

NA

NA

陕西

43.9

22.8

66.8

282.8

23.6

甘肃

29.8

14.4

44.2

173.3

25.5

青海

7.4

4.0

11.4

49.8

22.8

宁夏

3.7

1.5

5.2

57.5

9.1

新疆

21.9

5.4

27.3

238.4

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