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乡村振兴战略, 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着眼党和国家事业全局, 深刻把握现代化建设规律和城乡关系变化特征, 顺应亿万农民对美好生活的期待, 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 是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重大历史任务。实施乡村振兴战略, 在我国“三农”发展进程中具有划时代的里程碑意义。党中央关于乡村振兴的大政方针已经明确, 接下来就是要把这些战略部署落到实处, 把宏伟蓝图一步步变为现实。
深化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 走质量兴农之路, 必须深入推进农业绿色化、优质化、特色化、品牌化发展, 调整优化农业生产力布局, 推动农业由增产导向转向提质导向。
当前, 我国农业转型升级已取得明显进展。近年来, 各地坚持以市场需求为导向, 着力调整优化农业结构, 绿色、生态、优质、安全的农产品生产和供给明显增加。但是应该看到, 推动农业全面升级的任务依然艰巨。今年中央一号文件指出, 我国农产品阶段性供过于求和供给不足并存, 农业供给质量亟待提高。
农业由增产导向转向提质导向要突出两大重点, 处理好两个关系。两大重点:一是突出强基固本。粮食安全是战略性问题, 必须时刻保持战略清醒。要牢固树立“以我为主、立足国内、确保产能、适度进口、科技支撑”的粮食安全观, 深入实施“藏粮于地、藏粮于技”战略, 严守耕地红线, 全面落实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制度, 确保谷物基本自给、口粮绝对安全。要让种粮农民基本收益不受损、种粮积极性不减弱、地方抓粮积极性不放松。二是突出提质增效。落实高质量发展的要求, 制定和实施国家质量兴农战略规划, 建立健全质量兴农评价体系、政策体系、工作体系和考核体系。利用现阶段国内外粮食供需关系相对宽松和库存充裕的窗口期, 积极采取粮改饲、粮豆轮作等途径调整种植结构, 对市场短缺的品种, 努力扩大生产规模。扩大退耕还林还草和休耕轮作范围, 加大黑龙江水田休耕、湖南重金属污染地区休耕治理、河北小麦季节性休耕力度, 促进粮食供需结构与总量动态平衡。
两个关系:一是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坚持市场配置农村资源要素与提高农业支持保护效率相统筹, 坚持市场化改革取向与保护农民利益并重, 深化农产品价格和收储制度改革, 完善农业支持保护政策。在当前生产者补贴、收入保险等一系列配套制度尚不完备的情况下, 应稳定制度框架, 完善定价机制。根据市场供求关系和价格波动情况, 适度调整最低收购价水平, 加大价格弹性, 释放价格能涨能跌的信号。千方百计加快去库存。必须“存量”和“增量”双管齐下, 在短期内加快消化现有库存, 在长效机制上逐步减少增量。加快实现去库存由计划思维向市场观念转变, 注重用经济手段调动地方和企业消化库存的积极性。加快构建新型农业补贴制度和支持政策。稻谷和小麦两大口粮是粮食安全的内核, 在合理调整最低收购价水平的同时, 按“降多少补多少”原则给予相应补贴, 稳定农民收入预期, 为分步推进市场化改革创造有利条件。同时, 与粮食市场化改革方向相契合, 积极运用农业保险这一市场化工具, 探索推进粮食完全成本和收入保险, 加快构建种粮收入安全网。
二是处理好统筹利用国际国内两个市场两种资源的关系。当前, 我国农业贸易大国地位凸显, 已经成为全球第一大农产品进口国和第二大农产品贸易国。总体看, 农产品贸易的发展有效缓解了国内农业资源环境压力, 保障了国内供应和市场平稳运行。但另一方面, 我国农业贸易大国效应还未充分体现。农业基础竞争力不足, 低成本优势逐步削弱。农产品贸易话语权缺失, 与农业贸易大国地位不相称。农业“走出去”任重道远, 对外投资需要全链条布局。农业海外投资多数主要集中在附加值不高、技术含量低等劳动密集型行业和传统领域, 没有从战略上建立农产品加工、仓储、物流和贸易一体化的全球农产品供应链。下一步, 我们需要针对“一带一路”建设和地缘政治考虑, 完善农业全球战略布局, 明确我国利用国际市场国际资源的发展方向和重点领域, 统筹处理与贸易伙伴国关系, 兼顾保护国内农业产业安全和农民利益, 该进的要主动进, 该挡的要坚决挡, 该出的要尽力出, 最大限度发挥农业贸易在促进农业发展、服务国家对外战略中的作用。
这几年, 我们强调发挥适度规模经营引领作用, 出台了一系列扶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政策, 这些都是符合现代农业发展方向的。但越是这样越不能忽视小农生产这个基本面。人均一亩三分地、户均不过十亩田的小农生产方式, 是我国农业发展需要长期面对的现实。处理好发展适度规模经营和扶持小农生产的关系, 是乡村振兴的重大政策问题。要坚持家庭小农生产为基础与多种形式适度规模经营为引领相协调, 既要把定发展规模经营是农业现代化必由之路的前进方向, 也要认清小规模农业经营是很长一段时间内我国农业基本经营形态的基本国情农情。一方面, 要实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工程, 培育发展家庭农场、合作社、龙头企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和农业产业化联合体, 发展多种形式适度规模经营。实践中, 各地通过发展多种形式的社会化服务, 依托土地股份合作、土地托管、代耕代种等有效形式, 在不打破家庭经营格局情况下, 实行统种统收、统防统治甚至统销统结, 以服务规模化弥补经营细碎化的不足, 实现了农业区域化布局、专业化经营、标准化生产, 进而实现了基于社会化服务的节本增效、提质增效、营销增效。这种模式有效解决了亿万普通农户发展现代农业的问题, 要认真总结、不断完善、加快推广。另一方面, 必须立足农户家庭经营的基本面, 注重发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带动作用, 采取普惠性的政策扶持措施, 培育各类专业化市场化服务组织, 提升小农生产经营组织化程度, 改善小农户生产设施条件, 提升小农户抗风险能力, 扶持小农户拓展增收空间, 着力强化服务联结, 把小农生产引入现代农业发展轨道。
以绿色发展引领乡村振兴是一场深刻革命。必须牢固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 落实节约优先、保护优先、自然恢复为主的方针, 统筹山水林田湖草系统治理, 严守生态保护红线, 以绿色发展引领乡村振兴。
近年来我国乡村绿色发展有了新进展。通过大力推行绿色生产模式, 坚决打好农业面源污染攻坚战, 农业资源利用的强度下降, 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提高到0.55以上, 退耕还林还草4 240万亩, 耕地轮作休耕制度试点扩大到1 200万亩;农业面源污染加重的趋势减缓, 以垃圾处理、污水治理为重点的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全面提速, 全国73.9%的行政村对生活垃圾进行处理。但是乡村环境和生态问题仍很突出。资源硬约束日益加剧。人多地少水缺是我国基本国情, 耕地质量下降, 黑土层变薄、土壤酸化、耕作层变浅等问题凸显, 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比发达国家平均水平低0.2, 华北地下水超采严重。环境污染问题突出。工业“三废”和城市生活等外源污染向农业农村扩散, 上亿亩耕地不同程度受到重金属污染。农村垃圾、污水处理水平较低。生态系统退化明显。全国水土流失面积仍然有290多万平方公里, 草原超载过牧问题依然突出, 湖泊、湿地面积萎缩, 生物多样性受到严重威胁, 濒危物种增多。体制机制尚不健全。反映水资源稀缺程度的价格机制尚未形成。循环农业发展激励机制不完善, 种养业发展不协调。农业生态补偿机制尚不健全。农业污染责任主体不明确, 监管机制缺失, 污染成本过低。
以绿色发展引领乡村振兴, 要突出四个重点。一是治理农业生态突出问题。大力推行农业清洁生产方式, 切实做到该减的减下来, 该退的退出来, 该治理的治理到位。同时, 要对症下药、综合施治, 继续加大对水土流失区、地下水漏斗区、土壤重金属污染区的治理力度, 分类有序退出超载的边际产能。二是加大农村生态保护和修复力度。把山水林田湖草作为一个整体来研究系统养护修复的有效措施, 包括健全耕地草原森林河湖休养生息制度、进一步完善轮作休耕制度等。要继续把农业节水作为方向性、战略性大事来抓, 大规模实施农业节水工程, 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 加快建立农业合理水价形成机制和节水激励机制。三是建立健全生态效益补偿机制。对于环境污染的治理, 不但要坚持不欠“新账”, 还应考虑如何逐步还上“旧账”。构建以绿色生态为导向的政策支持体系, 让保护环境不吃亏、能得到实实在在利益。四是以更大力度推动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和美丽宜居乡村建设。要整合资源、锁定目标、确定标准, 力争到2020年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时, 农村脏乱差的面貌得到根本改变, 给农民一个干净整洁的生活环境。
乡村振兴, 既要塑形, 也要铸魂, 要形成文明乡风、良好家风、淳朴民风, 焕发乡风文明新气象。推动农村全面进步、农民全面发展, 必须坚持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一起抓, 提升农民精神风貌, 不断提高乡村社会文明程度。
在快速工业化城镇化大潮下, 农村人口流动性显著增强, 乡土社会的血缘性和地缘性逐渐减弱, 农村由从熟人社会向“半熟人社会”加快演化。一些地方乡村文化特色逐步丧失, 传统重义轻利的乡村道德观念侵蚀淡化, 人际关系日益功利化, 人情社会商品化, 维系农村社会秩序的乡村精神逐渐解体, 一定程度上造成了乡村社会秩序的失范。一些农民社会责任、公德意识淡化, 与家人感情日益淡漠, 家庭观念不断淡化, 导致不养父母、不管子女、不守婚则、不睦邻里等有悖家庭伦理和社会公德的现象增多, 家庭的稳定性不断被削弱。封建迷信有所抬头, 陈规陋习盛行。一些地方农村红白喜事大操大办, 攀比之风和过度消费盛行。在农村精神文明建设方面, 缺乏一套适应农村社会结构特征、符合农民特点的有效方式、办法和载体, 隔靴搔痒、流于形式的问题比较突出。
乡村是否振兴, 要看农民的精气神旺不旺, 看乡风好不好, 看人心齐不齐。必须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 坚持教育引导、实践养成、制度保障三管齐下, 采取符合农村特点的有效方式, 加强农村思想道德建设, 加强农村公共文化建设, 开展移风易俗行动, 弘扬乡村文明。传承发展提升农村优秀传统文化, 是乡村振兴的重要课题。要加强传统村落保护, 深入挖掘农村特色文化, 加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整理、提升展示和宣传。
乡村振兴离不开稳定和谐的社会环境。要加强和创新乡村治理, 建立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现代乡村社会治理体制, 健全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 让农村社会既充满活力又和谐有序。
当前, 农村经济社会结构正在经历深刻转型。一是农民持续流动。2017年全国乡村人口比2010年减少了9 081万, 比2000年减少了3.127亿。大量人口向城镇迁移, 村庄空心化、农民老龄化程度加剧。青壮年劳动力外出务工, 出现家庭分离, 村庄空心化、“三留守”问题严重。二是农民出现分化。原来同质化的农民群体产生了明显的职业分化、收入分化、利益分化, 带来农民意愿诉求多元化和行为方式多样化。2016年全国第一产业从业人员为2.1亿人, 比2000年和2010年分别减少1.5亿人和6 000多万人。处于不同阶层和群体的农民有着各自不同的利益诉求, 也往往采取不同的利益表达方式, 给农村社会发展和乡村治理带来新的挑战。三是农民原子化。市场经济发展激发了农户个体发展经济、改善生活的积极性, 同时瓦解了一些传统的经济和社会合作机制, 强化了农民个体意识, 弱化了农民对村庄生产生活共同体的意识。
面对农村这些正在发生的变化, 我国农村社会发展和乡村治理在体制、机制等方面, 还存在诸多的不适应, 面临一系列新的挑战。一是一些地方农村基层党组织软弱涣散现象比较严重。二是基层政府和组织的服务、组织、动员能力弱化。三是农村集体经济薄弱, 管理权威和服务能力弱化。四是村民自治机制难以有效发挥作用, 组织农民的难度不断加大。
农村许多社会问题都归结到一个“散”字。农民缺乏组织带动和联结, 没有凝聚力和向心力;缺少利益纽带、情感纽带、互助纽带。坚持和创新乡村治理, 提高农民社会组织化程度至关重要。从面上看, 怎么把党支部的核心作用、自治组织的基础作用、集体经济组织和合作组织的纽带作用、其他社会组织的补充作用充分发挥出来, 让农民得到各种组织的引导、教育、服务和管理, 让农村家户联系紧起来、守望相助兴起来、干群关系亲起来, 需要认真研究。农村与城市不仅外在形态不一样, 社会关系、治理方式也不会完全一样。乡村社会与城市社会有一个显著的不同, 就是具有“熟人社会”或“半熟人社会”的特征。要采取符合农村特点的乡村治理方式, 既要注重运用现代治理理念和方式, 更要注重发挥农村传统治理资源的作用。比如, 近年来, 浙江率先探索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治理模式, 在完善自治、加强法治的同时, 制定村规民约、行业守则、职业规范等道德章程, 设置道德讲堂、德育基地、文化礼堂等各类载体, 开展道德评议活动, 提升德治水平, 促进“三治”相结合, 对化解社会矛盾、促进乡村和谐发挥了积极作用。要借鉴浙江等地经验, 培育富有地方特色和时代精神的新乡贤文化, 发挥其在乡村治理中的积极作用。总之, 以法治“定纷止争”、以德治“春风化雨”、以自治“消化矛盾”, 以党的领导统揽全局, 加快形成自治为基、法治为本、德治为先“三治”结合的治理格局, 是乡村走向善治的必由之路。
乡村振兴, 农民是主体。必须充分尊重农民意愿, 切实发挥农民在乡村振兴中的主体作用, 把维护农民群众根本利益、促进农民共同富裕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 促进农民持续增收, 持续缩小城乡居民生活水平差距, 让农民成为有吸引力的职业, 把乡村建设成为幸福美丽新家园。
看农民钱袋子鼓不鼓是检验农民是否有获得感的重要标志之一。党的十八大以来, 农民收入增速连年快于城镇居民, 2017年农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首次突破1.3万元, 比2012年增长60.1%。城乡居民收入相对差距持续缩小, 由2012年的2.88∶1缩小到2017年的2.71∶1 (但城乡居民收入绝对差距从2013年17 037元扩大为2017年的22 964元) 。农村居民恩格尔系数从2012年的37.5%下降到2017年的29.3%。但是受多重因素影响, 当前农民增收形势严峻, 继续保持较高速增长后劲不足。从农民收入增速看, 农民增收已进入“减速带”。从农民收入结构看, 由于农业生产成本提升, 国际大宗农产品价格低迷, 国内稻谷、小麦、玉米最低收购价政策调整, 家庭经营性净收入增长乏力。同期, 由于国内经济换挡降速, 劳动密集型产业转型升级, 去产能、去库存、调结构涉及多个行业, 农民转移就业空间收窄, 工资性收入同步降挡减力。财产性收入在农民可支配收入中的比重不到3%, 短期内难以成为农民增收的重要来源。对此, 需要高度重视, 要坚持富民为本、富民为先, 结合实施乡村振兴战略, 进一步研究优化政策环境, 深入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 充分挖掘乡村价值, 大力发展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 推进农村一二三产业深度融合, 千方百计拓展农民增收渠道, 确保城乡居民收入差距缩小的态势不逆转。
近年来, 农村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虽有明显改善, 提高了农民群众的民生保障水平, 但现阶段城乡差距大最直观的依然是基础设施差距大, 城乡发展不平衡最突出的依然是公共服务不平衡, 特别是在社会保障方面短板问题较为突出。下一步, 要统筹公共资源在城乡间的均衡配置, 建立全民覆盖、普惠共享、城乡一体、均等服务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对于农村基础设施, 不但要加大建设投入力度, 还要研究如何完善管护机制, 让农村基础设施建得好、护得好、用得久。对于农村基本公共服务, 要研究怎样提挡升级, 改善服务质量, 真正实现从有到好的转变, 促进城乡基本公共服务从形式上的普惠上升到实质上的公平。继续加大投入力度, 推进新增教育、医疗卫生等社会事业经费向农村倾斜。以增强公平性和适应流动性为重点, 推动社会保障制度城乡统筹并轨, 统筹城乡社会救助体系, 完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完善养老体系。要加快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进程, 落实好户籍制度改革措施, 更好解决随迁子女上学、社保、医疗、住房保障等实际问题, 使更多的随迁家庭融入城市生活。要加大对返乡创业农民工的政策扶持, 使更多留守人群得到家庭团聚、亲人关爱。同时, 建立健全留守人员关爱服务体系, 在基本生活保障、教育、就业、卫生健康、心理情感等方面及时为他们提供有效服务。
长期以来, 资金、土地、人才等各种要素单向由农村流入城市、造成农村严重“失血”。当前, 城乡之间要素合理流动机制还存在缺陷, 无论是进城还是下乡, 渠道还没有完全打通, 要素还存在不平等交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 必须围绕强化“钱、地、人”等要素的供给, 抓住关键环节, 坚决破除一切不合时宜的体制机制障碍, 推动城乡要素自由流动、平等交换, 促进公共资源城乡均衡配置, 建立健全城乡融合发展体制机制和政策体系, 加快形成工农互促、城乡互补、全面融合、共同繁荣的新型工农城乡关系。
第一, 解决“地”的问题, 关键是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 建立健全土地要素城乡平等交换机制, 加快释放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红利。要巩固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 落实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政策, 衔接落实好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30年的政策, 让农民吃上长效“定心丸”。完善农村承包地“三权分置”制度, 在依法保护集体土地所有权和农户承包权前提下, 平等保护土地经营权, 发展多种形式适度规模经营。系统总结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经验, 尽快把立得住、可复制、能推广的经验变为普遍实行的政策。要按照落实宅基地集体所有权, 保障宅基地农户资格权和农民房屋财产权, 适度放活宅基地和农民房屋使用权的要求, 探索宅基地所有权、资格权、使用权“三权分置”, 完善农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政策。适度放活宅基地和农民房屋使用权, 不是让城里人到农村买房置地, 而是吸引资金、技术、人才等要素流向农村, 使农民闲置住房成为发展乡村旅游、养老、文化、教育等产业的有效载体。要严格实行土地用途管制, 不得违规违法买卖宅基地, 严格禁止下乡利用农村宅基地建设别墅大院和私人会馆。实施乡村振兴战略, 必须加快破解“农村建设用地自己用不了、用不好”的困局。要更好地盘活存量土地, 通过村庄整治、农村空闲、零散建设用地整理等方式节约出来的建设用地, 重点支持乡村振兴。要用好增量, 调整优化用地规划和布局, 将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确定一定比例, 用于支持农村新产业新业态发展。
第二, 解决“钱”的问题, 关键是健全投入保障制度, 创新投融资机制, 加快形成财政优先保障、金融重点倾斜、社会积极参与的多元投入格局。要建立健全实施乡村振兴战略财政投入保障制度, 公共财政更大力度向“三农”倾斜, 确保财政投入与乡村振兴目标任务相适应。乡村振兴, 单靠各级财政投入远远不够。为此, 要支持地方政府发行一般债券、鼓励地方政府试点发行项目融资和收益自平衡的专项债券。下一步, 要抓紧制定金融服务乡村振兴的指导意见, 制定金融机构服务乡村振兴考核评估办法。工商资本是推动乡村振兴的重要力量, 要落实和完善融资贷款、配套设施建设补助、税费减免、用地等扶持政策, 明确政策边界, 保护好农民利益, 发挥好工商资本的作用。
长期以来, 土地出让收益主要是取之于乡、用之于城, 直接用于农村建设的比重很低。为此, 需要创新政策机制, 把土地增值收益这块“蛋糕”切出更大一块来用于支持脱贫攻坚和乡村振兴。2018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 改进耕地占补平衡管理办法, 建立高标准农田建设等新增耕地指标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跨省域调剂机制, 将所得收益通过支出预算全部用于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和支持实施乡村振兴战略。这是一项很大的政策, 用好这项政策, 不仅能对乡村振兴提供强有力资金支持, 而且可起到“一石多鸟”作用。
一是通过开展高标准农田建设补充的耕地, 数量是看得见摸得着的, 质量是实实在在的优质耕地。这项政策还可以进一步拓宽高标准农田建设的资金来源, 有利于加快高标准农田建设步伐。这几年, 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 提高了耕地质量, 也增加了耕地数量。据测算, “十二五”全国高标准农田建设新增耕地率接近4%, “十三五”新增耕地率略有下降, 但一些地方新增补充耕地还有一定潜力。比如四川, 在满足本省耕地占补平衡前提下, “十三五”期间大概可拿出70万亩指标用于跨省调剂。二是可以有效缓解一些地区耕地占补平衡的压力。目前, 一些省份耕地后备资源普遍匮乏, 补充耕地质量不高, 省域内耕地占补平衡难度很大, 迫切要求拓宽补充耕地来源。比如, 浙江省全省可用于占补平衡的耕地后备资源仅40多万亩。江苏省可用于占补平衡的耕地后备资源仅90多万亩。三是有利于生态保护。过去把大量开垦未利用地作为补充耕地重要来源, 这种方式已难以适应生态建设和保护的要求。
综合多方因素慎重考虑, 中央决定在经济发达省份逐步停止未利用地开垦, 改进耕地占补平衡管理办法, 把这方面的政策机制先建立起来。这样做, 可以缓解一些省份耕地占补平衡的压力, 可以拓宽乡村振兴筹资渠道, 但要加强监管, 切实保障通过高标准农田建设新增的耕地, 数量是真实的, 质量是可靠的, 真正做到“占优补优”。
第三, 解决“人”的问题, 关键是畅通智力、技术、管理下乡通道。乡村振兴要靠人才、靠资源。要着力在“引”字上做文章, 抓好招才引智, 促进各路人才“上山下乡”投身乡村振兴。据农业部统计, 目前全国返乡下乡双创人员已有700多万人, 其中80%以上搞的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如果把城市的人才资源吸引到农村、留在农村, 将对乡村振兴产生很大作用。要努力创造条件让农村的产业留住人, 让农村的环境留住人。要打破城乡人才资源双向流动的制度藩篱, 建立有效激励机制, 把有志于农业农村发展的各类人才“引回来”, 让城里想为振兴乡村出钱出力的人在农村有为有位、成就事业, 让那些想为家乡做贡献的各界人士能够找到参与乡村建设的渠道和平台, 在振兴乡村中大展身手。造就更多服务乡村振兴的人才, 要在“育”字上下功夫。进一步整合资金资源, 完善培训机制和内容, 大力培育新型职业农民, 全面建立职业农民制度, 培养一大批乡村本土人才。要在“用”字上出实招, 注重从高校毕业生、返乡农民工、退伍军人中选拔充实乡村干部队伍。
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农村工作会议上强调, 办好农村的事情, 实现乡村振兴, 关键在党。必须切实提高党把方向、谋大局、定政策、促改革的能力和定力, 确保党始终总揽全局、协调各方, 提高新时代党领导农村工作的能力和水平。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提高对实施乡村振兴战略重大意义的认识, 真正把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摆在优先位置, 把实现乡村振兴作为全党的共同意志、共同行动, 做到认识统一、步调一致, 把农业农村优先发展原则体现到各个方面, 在干部配备上优先考虑, 在要素配置上优先满足, 在资金投入上优先保障, 在公共服务上优先安排, 确保党在农村工作中始终总揽全局、协调各方, 把党管农村工作的要求落到实处, 为乡村振兴提供坚强有力的政治保障。
完善党的农村工作领导体制机制。建立实施乡村振兴战略领导责任制, 实行中央统筹、省负总责、市县抓落实的工作机制。县委书记要下大力气抓好“三农”工作, 当好乡村振兴的“一线总指挥”。要加强各级党委农村工作部门建设, 充分发挥其在乡村振兴中决策参谋、调查研究、政策指导、推动落实、督导检查等方面的作用。各省 (自治区、直辖市) 党委和政府每年要向党中央、国务院报告推进实施乡村振兴战略进展情况。建立市县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推进乡村振兴战略的实绩考核制度, 将考核结果作为选拔任用领导干部的重要依据。
加强“三农”工作队伍建设。扎实推进抓党建促乡村振兴, 建立选派第一书记工作长效机制, 全面向贫困村、软弱涣散村和集体经济薄弱村党组织派出第一书记。把到农村一线工作锻炼作为培养干部的重要途径, 注重提拔使用实绩优秀的干部, 形成人才向农村基层一线流动的用人导向。
强化乡村振兴规划引领和法治保障。要科学把握乡村的差异性和发展走势分化特征, 要做到规划先行, 对于哪些村保留、哪些村整治、哪些村缩减、哪些村做大, 都要经过科学论证, 做到分类指导、因村制宜、精准施策, 彰显地方特色和乡村特点。要防止违背农民意愿, 把城市建设的做法照搬照抄到农村, 大搞合村并组、撤村并居、集中上楼, 打乱传统村庄边界, 使村民共同生产、共同生活、共同组织的基础逐渐丧失, 造成基层政权、基层组织离农民越来越远, 侵蚀村民自治基础。要完善规划体制, 通盘考虑城乡发展规划编制, 一体设计, 多规合一, 切实解决规划上城乡脱节的问题。强化乡村振兴法治保障, 把行之有效的乡村振兴政策法定化, 充分发挥立法在乡村振兴中的保障和推动作用。
(本文原载于《中国农业文摘-农业工程》 2019年03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