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决中小微企业融资问题离不开科技手段的支持。”在9月10日举行的第九届中国中小企业投融资交易会上,中国际经济交流中心副理事长、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委员会委员、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原副主任王一鸣演讲时说,新冠肺炎疫情催生数字普惠金融,金融机构加强金融科技应用,加快银行借贷与支付清算业务的数字化转型;以互联网为代表的新型科技企业,积极布局金融科技,并在网络支付等领域发挥引领作用,数字金融展现出强大的生机和活力。
王一鸣指出,中小企业是我国经济发展的生力军,是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不可或缺的力量。中小企业为我国贡献了50%以上的税收、60%以上的GDP、70%以上的技术创新、80%以上的城镇就业,拥有90%以上的市场主体数量。
他表示,近年来,我国在解决中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上,进行了大量探索和实践,取得了丰硕成果,但中小微企业融资仍面临很多难题。首先,中小微企业大多处于产业链的末梢,对外部冲击的抵御能力较弱,这就增大了中小微企业融资风险溢价。其次,与大型企业相比,小微企业财务信息不够标准和规范,公开披露的财务信息有限,银行难以准确评价小微企业的信用,信息不对称也降低了中小微企业融资的可得性。再者,中小微企业融资需求具有规模小、频度高的特点,这就使得银行的尽职调查和事后监控操作成本明显上升,进而导致小微企业融资成本更高。
同时,王一鸣认为,疫情对我国中小微企业造成巨大冲击,使得影响中小微企业经营的长期性因素与短期性冲击相互交织,其融资形势更加复杂严峻。如何在短期内满足中小微企业突发性激增的融资需求,帮助其复工复产,又在中长期持续改善中小微企业的融资环境,显得更为重要和紧迫。
王一鸣说,从短期看,去年以来,中央加大宏观调控、逆周期调节力度,出台多项政策,对中小微企业融资给予支持,这些政策有力、有效支撑实体经济稳定恢复,为去年全年实现2.3%的经济增长创造了条件。
从中长期看,我国正在进一步推动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构建政策支持长效机制,不断完善中小微企业融资制度。着力健全中小微企业全生命周期的融资支持政策,构建银行敢贷、愿贷、能贷、惠贷的长效机制,不断完善中小微企业的信用贷款、中长期贷款、抵质押融资的配套机制。
在王一鸣看来,我国普惠小额金融贷款虽然近年来呈现较快增长态势,但占全部贷款余额的比重依然比较低。金融机构对中小微企业的贷款支持力度与中小微企业的经济贡献相比仍有较大差距。数字普惠金融在缓解中小微企业的融资约束,支持中小微企业融资方面仍面临一些制约因素,主要有三个方面:
第一,中小企业数字化水平较低。数字化应用是企业数据采集的关键,决定着企业信贷风险是否能够有效评估。当前,由于中小企业数字化程度相对较低,数据采集率偏低,导致信贷风险评估难,金融机构难以合理评估,并有效控制中小企业信贷风险。所以中小企业仍面临较高的风险溢价,需要加快解决。
第二,征信体系不健全。数字普惠金融依靠构建以大数据分析技术为基础的数字信用体系来减少信息不对称,简化审核流程,降低人工审查成本,使得金融机构敢贷、愿贷。但目前国内的征信体系还不健全,互联网数据征信市场的信息比较分散且不全面,导致信息公开查询平台的可依赖程度相对较低。
第三,监管机制尚不健全。在推行数字普惠金融的过程中,监管机构对新型的金融产品和金融平台的运行模式介入不够,监管机制跟不上创新的步伐,所以没能前瞻性分析、把握其中蕴含的金融风险,也缺乏有针对性的法规和监管措施。这也增大了风险隐患。而一旦出现重大风险事件后,往往又采取比较严厉的退出政策,对数字金融新型业态的发展也有一定影响。
王一鸣强调,增强数字普惠金融支持中小微企业的能力,需要采取更有针对性的举措。
一是加快中小微企业数字化转型的步伐,推动中小微企业上云、用数、赋智,促进从生产加工、经营管理,到销售服务等全流程数字化转型,并将生产过程与金融、物流、交易市场等渠道数字通道打通,推动形成数字普惠金融的应用生态。
二是加强金融基础设施建设,加快数据共享平台等金融基础设施建设。通过加强金融监管部门与其他经济数据生产部门的协调机制,建立标准化的公共数据共享平台,完善数据开放共享机制,推动全国和地方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商业银行、供应链核心企业等数据开放共享,提升金融科技水平。
三是健全征信系统,激励和引导市场相关主体,加大对云计算、大数据等互联网信息技术的资金投入和技术研发,提高大数据信息整合能力,促进互联网金融信息、政府部门信息与征信系统类信息互通与融合,以加快构建一个更加全面的开放共享的信用信息的平台。
四是加强数字金融创新,推动数字金融,以科技赋能金融行业,进一步发展数字普惠金融,通过金融机构数字化升级来简化融资手续,降低金融机构,提供金融服务的成本,增加小额信贷供给。通过推动数字金融产品和服务的创新,为中小企业融资提供更多更便捷的金融渠道。
五是完善监管体系,加强对数字普惠金融风险的监控和防范,健全相关的法律法规,明确监管责任主体,建立完备的风险提示和披露机制,提升对数字金融新型业态的风险识别和管控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