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类社会进入“信息革命”时代后,数字经济日新月异的发展,全面重构了经济运行机制,给传统经济模式带来了巨大的改变,也给构筑在传统经济模式上的政府治理机制和市场体系带来了前所未有的冲击与乘势作出积极改进的契机。
数字化技术成果的应用,为政府部门和市场主体带来了种种提高效率、降低有形与无形成本的好处,也造成了一系列具有挑战性的新问题。特别是在政府与企业两者关系的处理上,基于数字化技术的应用,双方的互动机制有某种“重塑”的必要性和紧迫性。以小见大,以前段时间社会各界高度关注的逃税案看,官方消息发布的表述中,提到该案是“税务部门经税收大数据分析发现”,这就很有代表性和启发意义。新经济的蓬勃发展(包括直播带货的爆发式增长)依托税务等政府部门的监管,也在依托数字化。以后整个国民经济的数字化运行和高质量发展,将带来政府和市场主体(企业)什么样的新式博弈来“正确处理两方关系”呢?本文主要从政府视角,概要考察分析三个层面的原则与要领。
首先,政府工作系统自身,必须大力推进信息化建设。回溯到20世纪90年代,硅谷引领而延续至今的“互联网+”创新发展之势出现后,改革开放中的中国,在决策层就已清楚意识到紧跟这一创新潮流的“信息化”建设势在必行,及时启动了称为“政府金字号工程”的信息化方案,如“金财(财政)”“金税(税务)”“金关(海关)”“金审(审计)”“金农(农业)”“金水(水利)”“金盾(公安)”……其后的信息化建设过程,一般按分期规划安排,如前面提及的“税收大数据分析”,就具有金税工程已推到三期并要进入四期的背景。这样的信息工程建设,不仅可明显地减少政府部门与市场运行、企业主体层面的“信息不对称”,十分有利于优化政策设计及其调整的科学化、精准化水平和提高政府调控与治理的效率,而且客观上产生了趋于体制内“无纸化办公”“阳光化集体决策”境界的规范化积极效应,显著地催化、倒逼了廉政建设—因为“计算机不讲人情”,全流程所有环节上经手人的意见、影响研究处理决策形成情况的电子痕迹,一清二楚且不能私自更改,容不得“桌面下边拉关系、处关系”的作用空间,使得我国法治化的企业公平竞争环境建设,得到了政府自身制度机制建设的有效配套。结合自上海自贸区开始确立的“政府事权正面清单+责任清单”原则,基于此种信息化技术手段,将使我们继续挖掘“政府绩效+廉政”水平提高的潜力,促进面对企业的“服务型政府”的职能优化转变和相关制度机制建设。
其次,政府应秉承“包容审慎”的原则,毫不动摇地支持数字经济发展。现代通信技术、大数据、云计算、区块链、人工智能等数字技术的高速迭代,引发生产要素的重构、重组,促进了联通供需全产业链的平台经济、工业互联网、智能制造体系等数字经济新业态、新模式的不断涌现。数字经济已经成为我国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强大新动能。据统计,我国数字经济增加值不断增长,2019年较2005年规模增长了13.7倍,年均复合增长率达20.6%,高于同期我国GDP年均复合增长率7.8个百分点以上。2020年,我国数字经济规模为39.2万亿元,占GDP比重达38.6%,排名世界第二,在新冠肺炎疫情带来的全球经济下行压力下仍保持了9.7%的增速。面对严峻复杂的形势,大力发展数字经济注定仍将是我国以“创新发展为第一动力”而发展经济与促进就业的主要发动机之一。为此,我国“十四五”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都明确指出要“打造数字经济新优势”,强调“充分发挥海量数据和丰富应用场景优势,促进数字技术与实体经济深度融合,赋能传统产业转型升级,催生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由于数字经济的创新必然带有新的“试错”“探索开拓”特征,给出一定弹性试错空间的“包容”和发生疑问乃至争议时政府出手介入的相对“审慎”,都是很有必要的。近期我国对于已经产生显著影响的一些数字化平台公司包括部分“网红”直播带货主体的纠偏、整改,绝不是要否定企业特别是新经济领域里相当活跃的民营企业继续创新发展的大方向和包容审慎的原则性态度,而是要促成他们更为健康的、可持续的发展与成长。
再次,政府应坚持“宽严相济”的原则,形成数字经济市场主体合理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对于数字经济,既不能过度管制扼杀活力,也不能放任自由发展无序竞争,需要以宽严相济的态度,合理规范、正确引导其发展。
具体而言,“宽严相济”应特别注重体现在法律监管和税收治理的强化和优化上。不论是在监管还是税收方面,面对数字经济中涌现的大量新型经济形态和复杂化的经济行为,在监管、税收的立法层面,都会出现部分空白。为此,需要在坚持依法治国原则的前提下,注重基于实践经验的总结,加快立法进度,积极消除法律空白与模糊地带。在法律监管层面,重点是防范垄断带来的不良后果。数字经济在提高效率的同时,也会通过网络经济效应形成类似寡头垄断的格局,对这种局面需作“与时俱进”的分析认识,合理区分其利弊,进而应及时对“二选一”等大企业滥用垄断地位的做法加以纠正,防范不正当竞争,保护消费者利益。在税收治理层面,一是完善对数字巨头超额利润的税收调节手段。数字经济中,数据是核心生产要素,数据创造价值是数字经济有别于传统经济的最大特征。数据由用户产生并提供,单个数据并无经济价值,但数字平台企业在取得大量的用户数据后,通过加工、画像、应用,便提升了数据的价值,进而为数字平台企业提供了竞争优势,成为其巨额利润的来源。特别是头部企业,往往能攫取可观的超额利润。在用户创造的价值难以归到每个用户的情况下,这一部分价值不应为数字巨头独享,应适当地划归为公共收益—这是对数字巨头征收超额利润税值得探讨的一个理论依据。二是强化数字技术在税收征管中的应用,提高税收征管效率。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新技术在税收征管中得到充分、深入的运用,将推动和正在催化着税收征管从“以票控税”向“以数治税”转变,可极大提高税收征管的精准度和有效性。我国税收征管的数字化改革仍在进行中,随着“金税”工程建设向纵深延伸,税收对市场交易和企业行为的监控与调节将更加全面、更加智能化,进而对企业税收方面的违法行为将产生更强的约束力和更有效的纠错机制。
在提高税收征管力度的同时,深化我国税制改革也很有必要适当降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主要税种的法定税负,合理优化个人所得税负担。这些也将借助数字化管理调控模式,为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良好的制度条件。
(中国财政科学研究院施文泼副研究员对此文亦有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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