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张丽平(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金融研究所) 任师攀(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办公厅(人事局)) 文章刊发:《管理世界》2022年第5期 摘要:消费金融通常伴随着消费在国民经济中作用的提升而不断发展壮大,并与消费相辅相成、相互促进。近年来随着我国个人收入持续增长、家庭财富日益积累、经济向消费主导型转变,我国消费金融得以迅猛发展,规模快速扩大,业务创新更加活跃,服务对象更加广泛。这反过来又便利了居民的消费行为,激发了消费活力,促进了经济发展动能转换。然而在消费金融快速发展的过程中,由于部分消费金融提供者服务客群过度下沉、过分逐利、社会责任意识不强,市场上出现了裸贷、高利贷、暴力催收等诸多乱象。为进一步提高消费金融发展质量,使消费金融更好发挥对消费的支撑作用,需要通过规范消费金融供给,引导理性消费、抑制不当需求,明确利率及收费标准,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措施,着力解决消费金融无序扩张、产品定价不合理、消费者权益保护较弱等问题,进一步防范化解消费金融已有和潜在风险,促进消费金融健康发展。 关键词:消费金融 消费升级 金融风险 一、引言 近10年来,我国经济总量不断跃上新台阶,个人收入水平持续快速提升,消费对经济发展的贡献稳步增强。根据国家统计局数据,我国2021年人均国内生产总值(GDP)超过8万元,同比增长8%。按年平均汇率折算达1.26万美元,超过世界人均GDP水平。全国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5万元,同比实际增长8.1%,快于人均GDP增速,与GDP增速同步;其中脱贫县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4万元,同比实际增长10.8%,快于全国整体水平。2011~2021年,我国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年均增长9%,其中大多数年份同比增速超过两位数。除2020年外,最终消费支出对GDP增长的年贡献率均超过50%,其中近半数年份高达65%左右。得益于新冠疫情得到有效控制,2021年我国消费市场逐步回暖,有力地支撑了国内经济稳定运行。当年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超过44万亿元,同比增长12.5%,最终消费支出对经济增长贡献率恢复到65.4%,拉动当年GDP增长5.3个百分点。消费已经超过投资和净出口,成为我国经济增长的第一拉动力。 消费的规模扩大和质量提升对金融支持消费提出了诸多现实需求,为消费金融发展提供了越来越广阔的空间。除了传统的“存”“贷”“汇”服务外,在数字经济大发展、消费场景不断丰富背景下,消费者对基于消费数据的信用贷款,便捷安全的支付环境,收益有预期、风险可接受的财富管理,数据可靠、内容充实、分析到位的金融信息和咨询服务等的需求日益旺盛,并且随着个人收入稳步增长、家庭财富持续积累,消费者有能力为这些金融服务买单。为满足消费者对金融服务需求的变化,众多银行利用金融科技不断推出消费金融创新,专注于消费金融发展的持牌消费金融公司不断增加。 消费金融的发展反过来又是消费增长和升级的重要助推因素。众多理论研究和实证研究表明,消费金融发展,有利于缓解当期流动性约束,有利于提高消费者消费意愿,能够促进农村家庭和低收入群体消费升级。我国正步入新发展阶段,消费作为推动国民经济增长的“三驾马车”之一,要在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中发挥更大作用。为此,要充分利用和发挥我国“大市场”优势,进一步建设完善有利于释放巨大内需潜力的消费金融有序健康发展环境,助力增强消费对经济发展的基础性作用。 二、消费金融的定义、作用与发展趋势 (一)消费金融的定义 从国内外学界业界已有研究成果来看,对于消费金融的概念和范围,当前并不存在统一、明确的规范界定,但对消费金融的服务对象和主要功能的认识较为一致(曾燕等,2022)。首先,消费金融是以消费者为服务对象的金融业务。这在消费金融的英文译文——“Consumer Finance”中有比较直观的体现。由此引申,对家庭的金融服务(Household Finance)有时也被作为消费金融研究的一个重要方面。其次,在功能上,消费金融是能够满足消费者消费需求、促进消费发展的金融服务。Tufano(2009) 的研究将消费金融视作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并对消费金融子领域的功能进行了界定,认为支付、风险管理、借贷、储蓄和投资是消费金融的主要领域。在Tufano研究基础上,Ryan等(2011)对消费金融的功能进行了补充,认为金融信息和咨询服务也是消费金融发挥功能的另一重要领域。实践中,消费金融服务无论是供给机构数量还是服务种类都日益丰富,各类服务提供者的角色也随着时间的推移不断发展变化,但是消费金融满足消费者消费需求、促进消费发展的功能基本保持不变,甚至随着消费在经济发展中作用的提升而增强。 从国内监管机构现有的公开文件、报告来看,虽然对消费金融界定也尚未建立统一的标准,但监管的业务范畴较为一致,主要集中在与消费有关的信贷领域。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国区域金融运行报告(2018)》,消费金融主要包括3类信贷业务:一是由传统商业银行向消费者提供的,如住房抵押按揭贷款,汽车消费贷款,信用卡透支和其他消费贷款等;二是由持牌消费金融公司向消费者提供的,如“家装贷”、购物分期付款等;三是由电商等互联网平台向消费者提供的,这类贷款业务往往与网络购物、线上服务等消费场景相结合,通常被视作新兴消费金融服务,本质上属于基于消费行为的信用贷款。我国持牌消费金融公司试点始于2013年,当时的主管部门——中国银监会出台了《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对消费金融公司业务范畴做出明确规定,强调消费金融公司发放的贷款必须以消费为目的,但不包括购买房屋和汽车的消费。美国国会研究局工作报告则认为消费金融包括抵押贷款、汽车贷款、学生贷款、信用卡透支、发薪日贷款和其他信用替代金融产品,以及支票账户和替代品。此外,还提出了要构建2个消费金融市场支持系统:消费信贷报告系统和债务催收系统(Cooper,2021)。 已有关于消费金融的研究表明,广义上针对消费者(包括个人和家庭)的所有金融服务,都可被视作消费金融,包括储蓄、信贷、汇款、支付、财富管理及金融信息和咨询服务。但从我国发展消费金融的目标出发,可将消费金融界定为各类合法金融机构向消费者提供的、有利于促进消费扩大和升级的金融服务。监管部门的认定主要集中在消费信贷领域,这与当前消费金融在我国的主要实践基本保持一致。因此,本研究主要针对金融机构为满足消费者需求向其提供的、有利于消费规模扩大和消费升级的贷款产品,主要包括商业银行、消费金融公司等有资质提供个人信贷业务机构,向消费者发放的信用贷款、信用卡透支、互联网小额贷款、与消费场景结合的分期付款等。 (二)消费金融的重要作用 作为直接为消费“输血”的核心金融业务,消费金融发展水平关系国计民生(王江等,2010)。微观层面,消费信贷能够有效缓解当期收入对消费者的流动性约束,从而更好满足消费者需求。消费信贷的增长与消费规模扩大存在显著相关关系(Ludvigson,1999;Bacchetta and Gerlach,1997;Beaton,2009)。消费金融显著提高了家庭和个人消费水平(Levchenko,2005;Karlan and Zinman,2010),尤其是对农村家庭、中东部地区家庭消费升级、低收入群体的影响更加明显(孙成昊、谢太峰,2020;邢天才、张夕,2019)。在农村消费方面,除了农民收入增长和电商平台发展外,农村消费金融的发展也是助推农村消费水平提升的主要因素(陆琪,2022)。 中观层面,消费金融发展促进了产业结构的优化升级和区域协调发展。产业结构方面,消费金融的主要作用途径是信用催化、资源配置、技术创新以及政策引导机制。而且相比保险和投资领域的金融服务,消费信贷的规模扩张通过强化市场需求引导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李佳等,2020)。在缩小区域差距方面,消费金融的主要作用途径是普惠金融。消费金融主要服务对象是广大消费者,毫无疑问是普惠金融的关键领域之一。李建军等(2020)实证研究表明,在通信条件较差、民营市场主体较多的地区,消费金融对经济增长的促进作用更显著;在通信条件较差或农业占比较高的地区,消费金融对城乡收入差距的缓解作用更强,有利于进一步缩小区域差距和城乡差距。 宏观层面,消费金融发展对经济增长作用积极(Bishop,2003)。Apilado等(1974)的早期研究表明,消费信贷是美国经济扩张的一个极其重要的因素。Thomas(2010)对2008年消费信贷金额变化对全球经济影响、消费信贷风险对信贷紧缩的影响等进行深入研究,认为消费金融已经成为金融业最重要的领域之一。许文彬和王希平(2010)对英、美消费金融公司发展模式进行了对比分析,发现消费信贷对经济增长具有拉动作用。剧锦文和常耀中(2016)对我国消费信贷的宏观经济影响进行了研究,认为消费信贷在推动经济增长和扩大消费总需求方面发挥了正面作用,消费信贷带动了消费规模的扩大和消费结构的改变,从而成为经济增长新引擎,并引导生产结构、区域结构和经济结构的调整,最终推动国民经济的转型升级。此外,消费金融通过助推普惠金融发展,有利于人均GDP的提高。李建军等(2020)的实证研究表明普惠金融发展水平和人均实际GDP增长率正相关,能够有效促进经济增长。本研究将2005~2021年消费贷款余额与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和GDP增长进行了相关性研究,得出了与上述研究相一致的结论,即消费金融有助于促进社会消费零售总额的增长,进而对GDP增长做出贡献。 (三)当前消费金融两大发展趋势:场景化和数字化 消费金融的场景化、数字化转型与发展均是数字经济迅猛发展的必然结果。一方面,科技创新对实现普惠金融、消费信贷增长有着至关重要的推动作用(Bruhn and Love,2014;Rona-Tas and Guseva,2018)。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前沿数字技术迅速迭代和广泛渗透,推动了消费者消费需求和消费行为多元化、个性化、线上化发展,与场景有关的新消费和新兴商业模式层出不穷(程雪军,2021)。在市场竞争加剧、监管不断强化的背景下,探索与生产生活场景紧密结合,关注现实需求,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是消费金融转型的重要方向(Chen,2016;鄂春林,2017)。而且消费金融的场景化发展有利于使消费金融真正用于消费,而不是打着“消费”旗号,进行非法违规的金融行为。根据是否结合特定生产生活场景,消费金融可分为“现金贷”业务和场景消费金融业务(尹振涛、程雪军,2019)。 “现金贷”业务不依托特定场景,不指定用途,不限定客群,虽然满足了部分消费群体信贷需求,但利率畸高、授信过度等问题突出,金融风险和社会风险隐患较大。2017年以来,有关监管部门对“现金贷”业务进行了一系列规范整顿,彻底清零了P2P,引导消费金融场景化发展。2019年底新冠疫情暴发进一步加快了消费金融场景化发展趋势。在“非接触”模式的催化下,我国消费金融产品创新能力不断增强,场景覆盖面持续扩大(董希淼,2021)。例如,大型互联网平台所提供的分期产品服务已从最初的在线分期购物及“现金贷”,逐步扩展至线下消费场景,领域覆盖家电、家装、旅游、教育、医美等行业,实现了平台、场景、用户的无缝衔接。 另一方面,科技赋能使得银行、消费金融公司等消费金融服务提供者能够更精准地为客户信用状况画像,增强获客能力;能够更有针对性地开发满足消费者需求的金融产品,提高客户粘性;可以更精准地预测消费信贷违约风险,实现消费金融的智能化授信、审批、催收等(Zhu et al.,2018;Papouskova and Hajek,2019;Davis et al.,2022)。金融数字化发展联盟(2021)调研发现,受访机构中,大多数消费金融机构(75%)设置了数字化转型战略目标;全部都支持线上服务渠道,88.4%实现贷前自动审批决策,超9成通过数字化手段进行贷中交易管控,67.4%的受访机构已运用智能催收。受访用户中,超7成常用APP获取服务,超9成在线完成授信,近7成对线上办理效率评价在8分及以上,用户偏好短信、微信、短视频等线上营销触达方式,移动端成为用户使用消费金融服务的重要渠道。麦肯锡咨询公司(2021)报告中提出消费金融机构需要着力提升的六方面能力均重点强调数字技术赋能。未来,数字化转型将覆盖消费金融业务的全流程。 综上所述,与经济发展阶段相适应,发达经济体对消费金融的研究早于20个世纪70年代,国内的研究主要集中在近10年。这些已有研究充分论证了消费金融对经济发展的积极作用,为本研究提供了重要基础和有益借鉴。本研究在借鉴他山之石基础上,对我国消费金融的发展进行分析和总结,尤其是深入分析曾经出现的各种乱象背后的规律性因素,力争提出针对性政策建议,以期在消费金融未来发展过程中能尽量避免出现与之前乱象表象不同、但有异曲同工之处的问题。在科技发展日新月异、经济加快数字化转型的大环境下,利用科技和数字技术、打着更好服务消费者名义、用不正当手段谋私利的所谓金融“创新”仍可能披上“新”外衣再次出现。对此需要保持持续关注和警惕,以避免其对消费金融健康有序发展造成破坏性影响,进而阻碍消费金融对消费增长和升级助力作用的充分发挥。 三、我国消费金融的发展态势和总体特点 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居民消费水平的提升,我国消费金融规模不断扩张,服务范围愈加丰富和广泛,满足了人民群众日益多元的产品和服务消费需求、财富管理需求以及消费成本跨期分摊需求,并与众多场景(包含购物、餐饮、娱乐、旅游、教育、医疗等)应用结合,向消费者提供小额便捷高效的授信和贷款服务,有效补充了传统金融服务在中低收入“长尾”客群上的缺失,受到消费者特别是初入职场的青年消费群体的广泛欢迎,也成为其个人信用累积的开端。 (一)总体规模快速扩张,在消费增长中扮演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科技对金融服务的深度赋能,互联网金融、网络小额贷款平台的不断涌现,带动我国消费金融的蓬勃发展(李礼、蒋乐,2021)。从消费贷款余额来看,近10年来我国消费金融发展虽然增速有所放缓,但总体规模依然呈明显扩张趋势,占人民币各项贷款的比例逐年增长,2021年升至8.6%。2011~2021年,我国消费贷款余额基本保持两位数以上的高速增长,整体增长水平显著高于同期GDP增速。2012年消费贷款余额增速最高达到69.5%,其后增速逐渐回落但仍维持高位。2017年增速达36.5%,是近年来行业发展的另一个高增长点,其后持续回落。2017~2019年,每年增速都下降10个百分点左右。主要原因在于前期迅猛发展后行业呈现严重的同质化发展竞争现象,P2P、网络小额贷款公司等因风险控制能力不足而暴雷引发一系列经济社会问题,金融监管机构从2017年开始对消费金融加强了监管,包括加大力度清理了P2P平台,规范整顿“现金贷”业务,引导消费金融机构持牌化经营,批准设立了30余家专门的消费金融公司。2020年突如其来的新冠肺炎疫情,使全球经历了2008年金融危机之后又一次巨大冲击,对供给侧、居民需求和市场预期造成重大影响,消费贷款增速降至2020年9.4%的低点。得益于中国率先有效控制疫情发展态势,居民消费需求逐渐回暖。2021年消费贷款余额增长到16.6万亿元,同比增速也回升至10.1%(见图1)。 从短期消费贷款与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的比来看,消费金融在我国消费增长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该比例从2011年的7.2%迅速提升至2019年的24.3%,短期消费贷款的增速明显高于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充分说明消费金融很大程度上提高了市场消费意愿,释放消费潜力,为消费增长提供有力支撑,从而间接地拉动了经济增长。2020年以来,受新冠疫情冲击,居民消费出现罕见的负增长,短期消费贷款也随之轻微回落后上涨,但与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的比仍保持在21%以上(见图2),表现出极强的韧性。 (二)消费金融服务提供者日益多元化,创新更加活跃 商业银行、持牌消费金融公司、汽车金融公司、互联网小额贷款公司、电商平台等纷纷进入消费金融市场,各市场主体通过股东增资扩股、银团贷款、资产证券化、发行金融债券、同业拆借等方式进行融资,不断增强其提供消费金融服务的实力。以持牌消费金融公司为例,据不完全统计,2021年已有5家机构完成增资,6家机构通过银团贷款融资共计51.3亿元。众多机构为消费金融发展注入各类不同的资源,有利于行业的发展成熟,为产品创新和差异化发展提供了更多可能。持续完善的融资体系和不断创新的融资工具为消费金融的发展成熟提供了坚实的资金保障。 各类市场主体的纷纷涌入进一步推动了消费金融行业创新发展的进程。客户获取方面,通过线上线下渠道双向融合的方式全方位、多角度触达消费者,前置风控模型定向获取低风险客户;产品开发方面,通过明确目标用户画像和消费信贷需求,实现定制化产品创新;风险控制方面,高效智能信贷审批、人工智能模型决策、即时贷后预警体系重塑了风险管理体系;贷后催收方面,目前存在委托第三方机构、自建贷后管理体系等多种方式,模型驱动式地制定催收策略,对不同客户群体采取差异化联络方式。 (三)客户群体下沉拓展效应明显,个人信用不断累积 作为针对个人消费的普惠性金融服务,消费金融充分利用互联网和金融科技创新服务方式,致力于覆盖“长尾”客群,扩大金融服务的触达范围,进一步提高了金融服务在消费者层面的可及性。根据《中国消费金融公司发展报告2020》,持牌消费金融公司不断向三线及以下城市拓展业务,多数机构三线及以下城市客户比例超过3/4,且呈现不断上升的趋势。多数消费金融公司高中及以下学历客户占比超过25%;几乎所有消费金融公司的90后客户占比都达到25%以上,部分机构40岁以下客户占比达90%以上,且比重有持续走高的趋势。此外,消费金融公司客户中征信白户也占到一定比例。所有这些数据充分说明了消费金融服务具有普惠属性。 信用是现代金融体系的基石,是促进金融创新发展、防控金融风险的重要抓手。消费金融的健康发展离不开个人信用体系的建立完善。征信系统是最重要的金融基础设施之一。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要抓紧建立覆盖全社会的征信系统”(中国人民银行机关党委、征信管理局联合调研组,2021)。征信数据来源于各类金融交易业务实践过程,是各类金融业务风险控制中涉及的重要信息。消费金融不断下沉所服务客户群体的过程,开启了这些客户的信用建立和积累进程。消费金融产品通过前置风控模型精准获客,深入下沉至中西部欠发达地区、县域城市,广泛触达年轻人、低学历、中低收入、征信白户等群体,使其能够获得相应的金融服务,并以此为开端实现个人信用的累积,征信系统的覆盖面随之扩大,为我国征信系统建设提供了有效补充。 四、消费金融健康发展的三大基本准则 判断消费金融是否健康发展的重要依据是消费金融能否在满足消费者需求、促进消费增长和升级的同时,避免出现无序发展、违规发展,避免损害消费者利益,避免金融风险敞口扩大。在消费金融快速扩张阶段,裸贷、高利贷、暴力催收等乱象丛生,对消费金融的长期健康发展带来巨大挑战。从消费金融服务提供者的行为来看,“贷给了不该贷的人”“收了不该收的钱”“没负应该负的责”是种种乱象的根源。相应地,消费金融提供者只有坚守“贷该贷的人”“收该收的钱”“负该负的责”,才能从根本上、在更大程度内保证消费金融的长期健康发展。 (一)“贷该贷的人”,避免因“贷给了不该贷的人”导致部分消费者陷入债务危机,市场“共债风险”加重 从风险防范角度,任何融资都应是可负担的,即借款人有预期的还款意向和能力。从实践来看,消费金融的目标客群可大致分为3类:一是资金短缺,且自身无稳定的收入来源;二是短期资金不足,但有稳定的收入来源;三是资金充裕,但希望通过资金在消费和投资之间进行分配利用,获得额外收益。对于健康的消费金融而言,第一类客群不应被纳入服务对象中。但是一些平台为抢占市场、扩大利润,夸大误导营销、诱导超前消费、过度下沉、过度授信等使得第一类群体负债累累、难以偿付,甚至倾家荡产。非常典型的是针对学生群体的消费贷款,致使裸贷、校园贷等一时泛滥,引发一系列影响恶劣的社会问题。如有在校大学生并无固定收入,却能在有些平台上以周息20%~30%的高额利息获得校园贷,在3个月时间内贷款总额滚雪球式增长至几十万,远远超出其承受能力,在巨大还款压力下身心健康遭到严重损害。主要针对女性大学生的“裸贷”更是影响恶劣。“裸条”被放贷人作为要挟借款人的手段,逼迫其还款,甚至进行非法活动。对借款人而言,既无法保证学业顺利进行,更有可能威胁个人生命安全。同时,消费者也存在一定的超过自身能力的不理性消费行为,在不同平台上“多头借贷”的现象屡见不鲜,“共债风险”日益成为消费金融的发展痛点。 (二)“收该收的钱”,避免因“收了不该收的钱”造成产品定价不合理,使消费金融达不到促进消费的效果 一方面,关于消费金融利率的规定不明确、不清晰,客观上造成消费金融产品定价管理上的漏洞。对此,虽然2017年有关监管部门开始了整顿治理,并于当年年底发布了《关于规范整顿“现金贷”业务的通知》,但对借贷利率的规定仍是原则性的。根据该通知,各类金融机构对借款人收取的包括利息和收费在内的综合资金成本,应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间借贷利率的规定。当时最高人民法院对民间借贷利率执行的是“两线三区”标准,其中“两线”是指年利率24%的司法保护线,以及年利率36%的高利贷红线;“三区”是指年利率24%以下的司法保护区,年利率24%~36%之间的自然债务区,以及年利率36%以上无效区。对消费金融定价的管理,监管部门也多参照“两线三区”标准执行。之后,为使民间借贷利率不脱离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水平,最高人民法院于2020年8月调整了民间借贷利率规定,不再执行“两线三区”标准,将司法保护上限设定为不得超过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4倍,并强调由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不适用此规定。但在随后与消费信贷有关的案件审理过程中,对消费金融利率的认定标准出现了地区间差异。有的地方法院将2020年新的民间借贷利率规定作为参考,如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和辽宁省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认为,消费借贷的利率应不高于民间借贷利率,判决2020年8月19日及以前的利息、罚息合计金额按照年利率24%计,2020年8月20日之后按年利率15.4%计,即当时1年期LPR的4倍;有的地方法院则主张相关案件不应适用新的民间借贷利率规定,如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和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判决,2020年8月20日之后的消费金融纠纷的利息、罚息依然按年利率24%计算。 另一方面,一些消费金融服务供应商,尤其是持牌消费金融机构和互联网小额贷款平台,主观上过度逐利,通过巧立名目,除利息外另收取高额手续费、服务费,并且不明确披露费用标准,使得产品定价管理不规范,变相抬高了借款人的综合资金成本,甚至超过36%的高利贷红线。例如,有消费金融机构贷款合同约定的利率、服务费等总计折合年利率高达38%以上,已远远超出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也明显超出民间借贷司法解释规定的利率上限(详见《管理世界》网络发行版附录附表1)。 (三)“负该负的责”,避免因“没负应该负的责”损害消费者权益,使得与场景有关的消费金融创新无法发挥应有作用 消费金融直接面向消费者,保护消费者权益是其最核心的社会责任,但现实中侵害消费者权益的事件屡屡发生,主要包括消费者信息保护不充分,催收行为不合规,与应用场景结合的产品创新风险把控不到位等。 包括个人基础信息、资产状况、消费行为等在内的消费者信息,是消费金融服务得以顺利开展的关键。消费金融服务供应商在利用这些信息的同时,有责任提供可靠的信息保护。然而在实际中,一些机构出现泄露信息、滥用信息等问题,对消费者造成巨大伤害。有的机构恶意向无关第三方透露借款人信息,如招联消费金融向借款人工作单位拨打电话,告知其同事有关逾期信息,对借款人进行侮辱、攻击;更有甚者,有的机构过分滥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如晋商消费金融未经同意查询个人信息,在消费者征信报告中使用侮辱性文字,引起了社会公众的广泛关注。 消费金融机构多数采用委托外部公司的方式进行催收。但由于消费金融机构内部催收管理制度不规范、执行不到位,对委外催收机构资质审查、考核不严,未尽到保护消费者的社会责任,导致一些客户遭遇骚扰、恐吓、暴力等不当催收,严重侵害消费者的安全保障权。 消费金融产品创新往往与应用场景紧密结合,如与长租公寓、在线培训机构、医疗美容快速发展相伴而生的“租金贷”“培训贷”“医美贷”等,都需要消费金融机构利用自身所具备的专业化风控优势,在产品设计时把控好风险,避免损害消费者利益。但蛋壳公寓暴雷、华尔街英语破产、丽宣和慕颜等多家医美机构跑路,导致风险向消费贷传导的一系列案例表明,消费金融机构对风险的防控更多是从自身利益出发,而非保护消费者利益。风险暴露后,消费者非但得不到应得的商品和服务,多数情况下还要继续偿还贷款,无辜蒙受经济损失。 五、结论及建议 我国正处于新发展阶段,需要不断完善包括消费金融在内的、促进消费规模提高和水平升级的发展环境,增强消费对经济发展的基础性作用。针对消费金融发展中的主要问题,2021年以规范消费金融公司行为和互联网消费贷款业务、加强个人信息保护为主要内容的“强监管”举措相继出台。在规范消费金融公司方面,银保监会于1月13日发布了《消费金融公司监管评级办法(试行)》。该办法根据5项指标(公司治理与内控、资本管理、风险管理、专业服务质量、信息科技管理)将消费金融公司评定为1至5级。级别越高,意味着机构风险或问题越大。第5级机构将被要求进行相应整改,甚至退出市场。在规范互联网消费贷款方面,银保监会等部门于3月17日联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大学生互联网消费贷款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对在校大学生进行诱导式营销、引诱大学生超前消费等各类面向大学校园的互联网消费贷款业务进行严厉打击。2021年下半年,国家卫健委等多部门根据《打击非法医疗美容服务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专项整顿。期间,金融监管部门相应开展了针对“医美贷”的摸底和排查,以消除金融风险隐患。上交所、深交所也先后规定,禁止新挂牌的资产证券化产品将“医美分期贷款”纳入底层资产池。在保护个人信息方面,8月20日《个人信息保护法》出台,并于11月1日正式施行,明确了个人信息的概念和规则,强调不得过度收集个人信息,规范人脸识别等敏感个人信息获取和处理等行为。为落实包括《个人信息保护法》在内的、与数据安全管理有关的法律规定,国家网信办于11月14日发布了《网络数据安全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进一步规范网络数据处理活动,保护个人、组织的合法权益。 与此同时,金融科技快速发展背景下,不断涌现的新模式、新业态使得消费金融产品和服务更新速度快,消费金融多样化、复杂化的发展趋势将长期存在,由此带给监管工作的挑战也将是持续性的。但无论消费金融未来发展如何多样化、复杂化,为使消费金融服务提供者能“贷该贷的人”“收该收的钱”“负该负的责”,建议从5个方面继续着力规范。首先,继续着力规范消费金融供给。一是积极落实2021年各项监管举措。消费金融的本质是金融,无论如何创新发展,都不应当突破现有法律和监管条例的规定。二是加强对消费金融机构的行为监管。严禁以夸大营销、诱导超前消费、过度授信、欺骗、强迫等方式开拓市场;严厉打击滥用消费者信息、暴力催收等各类违法经营行为;严格限制对服务客群的过度下沉,禁止消费信贷流向未成年人、大学生、低收入客群等不具备偿债能力的群体。三是建立合理的激励机制,对具有行业示范效应的消费金融机构和平台的发展经验在认真评估基础上进行推广。其次,引导理性消费,抑制不当需求。一是加强宣传教育,特别是对未成年人、大学生、低收入群体等开展信用风险培训,提高公众对超前消费的理性认识。二是强化信息报告制度,全面建立消费金融信息共享机制,完善社会信用体系,有效约束多头借贷。三是健全失信惩戒制度,严厉打击恶意逃废债行为。再次,明确利率及收费标准,降低消费信贷综合息费率。近年来监管一直在引导贷款利率的下降。2021年,多地监管部门向辖内消费金融公司进行窗口指导,要求将个人贷款产品年利率降至24%以内。但国家层面依然没有直接针对持牌金融机构利率上限的法律法规。为避免各地要求差异导致市场出现钻空子的情况,可尽快出台消费金融利率上限规定。在确定利率上限时既要考虑到消费金融资金成本、获客成本、风险成本、运营成本等普遍较高的情况,又要兼顾保护消费者利益的需要。利率上限的规定在初始阶段可设置半年到1年过渡期,以便消费金融服务提供者做出相应调整。此外,利率上限不应是固定不变的,可在综合评判供给端成本收益基础上,进行阶段性调整。然后,进一步加大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一是建立健全消费者申诉机制,及时了解和回应消费者合理合法诉求。二是要求消费金融服务提供者和场景方严格履行对消费者贷款的告知义务,保证消费者知情权(Campbell et al.,2011;Campbell,2016)。三是在监管评级规定中提高制度建设方面的权重,引导消费金融机构规范和健全产品定价管理制度、催收管理制度、委外催收机构评级考核制度、合作商管理制度、场景风险识别和预警机制等各项制度。最后,及时防范化解金融风险。一是要对高风险消费信贷及关联场景方加强账户监管,监测场景方资金池可能存在的流动性风险。二是加强对消费金融资金用途的监控,防止消费贷款流入股票市场、期货市场等高风险市场。发展消费金融的最终目的是满足人民的消费需求,而不是借消费之名行投资投机之实。三是大力发展监管科技,加强对消费金融创新的跟踪,并与消费金融机构保持有效沟通,及时发现借创新之名的违规行为,对其中的隐含风险进行排查和处置。 (注:文中图表有删减。) 文章刊发: 张丽平、任师攀:《促进消费金融健康发展 助力释放消费潜力》,《管理世界》,2022年第5期,第107~114、130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