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术观点 -> 论坛成员
数字经济治理须树立风险整体观
作者:刘尚希    发布:2022-05-27    阅读:8065次   


中国财政科学研究院 2022-05-27 15:07 发表于北京


作者:刘尚希 中国财政科学研究院研究员



当前,统筹发展与安全,以高水平安全保障高质量发展已成为时代大势。从风险视角来观察,安全、发展都是风险问题。但要明晰的是,这两种风险处于不同的层次。安全风险是当前的、某一个领域和环节的风险,如:网络安全风险、数据安全风险、个人信息安全风险等,有具体指向;而发展风险则是长期的、综合的和全局的风险,如数字经济创新的国际竞争力下降的风险,短期内可能难以直接观测,具有很强的隐匿性。





党中央多次强调,增强忧患意识,防范风险挑战要一以贯之。要贯彻落实好这个要求,必须树立风险整体观。比如在数字经济治理方面,就要把短期风险、长期风险、局部风险和整体风险统筹把握。

从风险整体观来看,以下几个问题值得重视:

一是安全与发展不能割裂。推动数字经济健康发展,就要坚持促进发展和监管规范两手抓、两手都要硬,在发展中规范,按照适度包容的原则,给发展留下空间。实践中,我们对数字经济的治理依然存在条块分割的现象。一方面,从局部的部门职责看,通过行政性的强规范、强监管,数字经济的安全风险小了;另一方面,从国际竞争力来看,我国数字经济的发展风险有可能在上升,需要整体评估。

辩证地看,安全寓于发展之中,只有不断发展,数字技术快速迭代升级,安全风险才能得以化解,在数字领域中的国家安全博弈才能“技高一筹”,安全风险才能持续得到有效防控。历史和现实教训都告诉我们:落后就要挨打。因此,发展慢了,落后于人,也是重大风险。

二是实体企业和数字平台企业不能对立。从本质上看,数字技术是虚拟化技术,让受到物理时空限制的经济活动,通过虚拟时空实现效率提升。数字化在我国是从商业、服务业起步的,逐步走向数字生活。接下来,我国走向数字制造的进程中,同样也要实现虚拟化、无人化和智能化。可以说,数字化与工业化一样,有其自身的发展顺序,要顺势而为。

要正确理解平台企业与实体企业,数字经济与实体经济的关系。在数字产业化、产业数字化进程中,作为工业化产物的实体经济,需要和数字技术深度融合,通过数字化赋能传统产业转型升级,催生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实体企业、实体经济都会趋向数字化,催生虚拟制造、虚拟训练、虚拟现实、虚拟空间、虚拟人……等等。数字革命的对象恰恰就是工业革命形成的各类“实体企业”“实体经济”,实体要素融入“数字要素”之中、实体企业融入“数据中台”之中、实体经济融入“数字经济”之中,而不是相反,让新的经济形态去适应旧的经济形态。数字化才是方向、是趋势,如果将两者关系对立,数字经济、数字平台企业发展受限,意味着我们有可能面临重大的发展风险。

三是资本和研发创新不能孤立看待。资本和研发创新可以说是一体两面,没有资本的跟进,就难有研发创新。种子基金、天使投资、风险投资和股权基金等不同资本形态,对应着研发创新的不同阶段,资本是研发创新的孵化器和产业生态形成的助推器。

我们要探索如何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发挥资本的积极作用,同时要控制资本的非法逐利行为。规范资本行为,要依法实施,既不让“大资本”滥用市场地位,又要保护“小资本”,充分发挥资本承担风险,组合各种生产要素的功能。遏制资本无序扩张,不是不要资本,也不是退回到行政审批的老路上去,而是要让资本遵循市场规则,不逾越法律底线,并承担应有的社会责任。资本是生产要素和研发创新的催发剂,在研发创新的产品化、市场化、产业化阶段,应该大力鼓励资本进入,承担风险,推进创新。在这些阶段,监管部门不能缺席,但主要应以研究分析、监测预防、保护消费者权益等工作为主。当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发展到一定程度,监管部门应当及时出台新的标准和行为准则,对各种并购、收购行为进行评估和把控风险。要建立以消费者为中心的“消费者主权”制度,防止资本凌驾于消费者主权之上,损害消费者权益,并以此为基准来遏制资本的野蛮生长。对于垄断、不正当竞争、暴利、天价等资本的消极作用,都应当通过构建适应数字化的国家标准体系来衡量和识别,依法遏制,避免简单套用工业化的标准体系。

我们只有鼓励资本去催生研发创新,促进数字经济快速发展,安全风险防控才有保障。要推动把安全风险防范寓于数字经济发展之中,寓于更快的技术迭代升级之中。

可以说,这些数字经济治理中的难题,都涉及到风险的识别、判断和权衡。要进一步提升我国数字经济的国际竞争力,必须统筹发展与安全,强化风险整体观,把发展放在优先地位来全面权衡不同的风险和监管模式。既要防范安全风险,更要防范发展受阻的风险,进一步完善法治化治理体系。






















来源:人民网 2022.05.27

审稿:程瑜 闫晓茗

编辑:张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