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科技应用对于构建双循环新发展格局具有推动作用。金融业数字化转型能够更好的促进金融服务实体经济,提升国内金融市场需求,在保障金融安全的前提下推动对外开放。当前,金融科技助力双循环建设还需防范新技术运用导致的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信息泄露风险及垄断问题等。我国应继续加强对金融科技发展的政策支持,提升保障金融科技安全、高效发展的监管能力,注重金融科技人才培养,为双循环新发展格局建设提供高质量的金融支持。
关键词:金融科技;双循环新发展格局;金融监管;金融风险
受新冠肺炎疫情、国际政治经济环境变化等多重因素的影响,我国经济面临一系列新的挑战。习近平总书记在新的经济形势下指出,我国应逐步形成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2022年《政府工作报告》指出要促进数字经济发展,实现进一步推动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的目标。改革开放的实践证明,经济发展尤其是实体经济的发展离不开高质量的金融体系的支持和帮助。金融业数字化转型,可以充分利用其普惠性、智能化、高度适应性等特点,发挥对传统金融体系提质增效的功能。一是有助于完善消费市场结构,扩大内需。二是有助于合理调配生产领域的资金需求,促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三是有助于实现调控政策的精准触达,实现金融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四是以国际交流与合作以及金融科技基础设施建设为契机,强化与国际金融体系的关联性,提升国内金融系统的开放水平,更好地利用国际金融资源推动国内经济发展。总之,发展金融科技有助于完善国内金融体系,优化国际金融环境,为加快构建双循环的新发展格局提供助力。
现阶段,我国金融科技的发展无论在技术、产品和服务创新还是实践领域都处于国际领先地位,尤其是大型科技公司对金融科技发展的带动作用尤为明显。我国监管机构对金融科技发展实践采取包容审慎的监管政策,加之我国营商环境总体上不断优化,消费市场规模日益扩大,为科技企业探索金融科技领域创造了良好的市场环境、政策环境及监管环境,以阿里巴巴、腾讯、京东等公司为代表的科技企业在金融科技应用实践方面取得了大量成果。传统金融机构借助自身经验和资本优势,通过与科技企业合作或采取独立研发的方式,不断探索新的业务模式,拥有良好的金融创新发展趋势。移动支付、智能投顾、数字信贷等金融科技服务场景在我国金融市场大规模应用的益处有三。一是降低了金融业本身的运营成本,提高了业务办理效率。二是使得金融服务能够覆盖更为广泛的长尾客户群体,推动实现普惠金融的同时扩大了消费市场需求。三是通过丰富的金融科技实践,积累了技术迭代所必须的宝贵经验。
构建双循环新发展格局要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将社会再生产分为生产、分配、交换、消费四个部分,构建完善的内循环发展格局本质上就是要畅通国内再生产的各个环节,使得再生产过程相互适应,始终处于健康、可持续的发展路径之上。金融业在社会再生产过程中一方面起到工具作用,为再生产的各个环节提供资金支持或流通手段。另一方面,金融业的发展将反向拉动再生产环节的建设,尤其是金融科技的应用,使得金融业在优化国内大循环过程中的能动性更为凸显。国际循环无论是吸引外资、加强国内市场的开放程度,还是提高出口贸易对经济发展的贡献度、提升中国制造在国际产业链、价值链分工中的地位,都需要相应的国际金融市场服务。金融科技的发展有助于连通国内外资本市场,维护国际金融体系的繁荣与稳定,为双循环发展格局提供高效、高质量的国际金融服务。发展金融科技对构建双循环新发展格局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推动金融业转型升级,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
第一,金融科技的发展经历了信息化、网络化、智能化三个阶段,技术运用使得金融机构在成本可控、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扩大了客户规模。例如银行、证券公司可以利用网络触及更为广泛的用户群体。依托互联网技术产生的股权众筹等投资模式,能够吸引更多的长尾客户参与到投资活动之中。
第二,移动支付和数字货币的应用,将减少现金的使用,提高资金流转效率。现金流通具有较高的应用成本,例如现金制造成本与远程交易成本。数字货币的应用将降低预防性货币需求,弱化现金的储蓄功能,提高资金流转效率。此外,移动支付的应用也可以改变实体企业的经营逻辑。例如传统零售业可以通过移动支付获得大数据信息,进而对用户需求有更为精准的认识和了解,有助于上述企业以用户需求为出发点,经营逻辑由B2C升级为C2B2C,生产更符合市场需要的产品。
第三,金融业务的数字化、智能化转型除了降低金融业本身的运营成本外,还可以有效应对金融风险,降低金融机构的风险控制成本。例如,根据金融加速器理论,不完全信息对于借款者和贷款者关系的重要影响使银行获得关于企业项目信息的成本较高,因此传统信贷与抵押物价值的关联性较强,从宏观角度看易导致经济发展的周期性波动。基于大数据风控技术的数字信贷业务,能够降低征信对抵押物价值的依赖,降低企业贷款的顺周期性,有助于促进金融稳定。
第四,在数字经济背景下,传统金融行业必须走数字化转型发展的道路,金融科技企业的发展对传统金融机构能够发挥鲶鱼效应。传统金融机构的数字化转型能够为实体企业提供更为全面的金融服务。此外,金融科技基础设施具有广泛的应用场景,对促进金融业、实体产业乃至整个社会的数字化转型发展都具有重要作用。例如以大数据等技术为依托的数字征信,不仅可以提高贷款活动中对借款人资信考察的效率和准确性,还有助于提高实体企业在商业交往中的失信成本,亦有助于提升社会整体信用水平。
第五,金融科技发展推动了金融监管变革,使得金融监管更为精准和高效,有助于实现调控政策的精准触达,更好地引导资本市场发挥服务实体经济的作用。双循环新发展格局的建设,一方面需要完善市场机制,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另一方面需要政府部门发挥主观能动性,通过宏观调控的方法引导经济发展方向。数字经济背景下,传统的金融监管手段已不能满足金融创新的发展需求,监管科技的应用有助于提升金融创新的监管能力。此外,金融科技与监管科技可以依托同样的基础设施开展活动。因此,金融科技的升级将有能力带动监管科技的发展。充分运用监管科技具有诸多优势,其一,大数据、云计算等技术运用可以提高监管信息获取与分析的效率和质量,为监管政策制定提供依据。其二,根据梅特卡夫定律(Metcalfe's Law)和里德定律(Reed's Law),互联网技术的内生因素决定其有将更多用户纳入网络连接的动力,加之大数据可以对用户进行更为精确的分类,政策传导的范围、效率与精确度都将得到提高。
改善区域经济与居民收入不平衡现象,满足企业与消费者的金融需求
第一,金融科技能够从规模、质量、效率等多维度促进消费、扩大内需。我国金融科技发展至今,始终将普惠金融作为重要的发展目标,这与我国经济建设发展阶段、金融市场发展环境、政策导向等因素有关。尤其是由科技公司主导的金融科技业务,其商誉积累、资金实力等方面短期内无法与传统金融机构相竞争,因此传统金融机构无法覆盖的长尾客户群体成为金融科技企业的主要服务对象。同时,正是由于长尾客户的存在,为金融科技的发展提供了实践基础。一方面,金融科技通过促进技术创新以及提升企业信息透明度,可以显著提升中小企业价值。另一方面,金融科技中的互联网、移动支付等技术运用,可以有效提高中小城市、农村地区金融服务的可得性,激发此类下沉市场的内需潜力,从而起到扩大消费市场规模的作用。
第二,金融科技能够有效降低信贷成本。由于传统金融机构在风控、合规等经营模式上付出的成本相对固定,不以客户群体的特点不同而有所变化,因此其客户多为具有稳定工作和收入、征信记录良好、还款能力强的高净值客户。金融科技企业通过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运用,以较低成本实现了为包括次级客户在内的不同客户群体提供个性化金融服务的能力。此外,金融科技可以有效缓解传统信贷过于依赖抵押物价值的痛点。整体上看,数字消费信贷主要采取小额、分散的贷款策略,违约风险的集中度较低。贷前审核方面,数字消费信贷在传统财务、抵押等信贷信息外,还可以收集客户的实时信息、行为偏好等数据,通过模型分析可以拥有比传统消费信贷更为有效的风险控制能力。贷后管理方面,数字消费信贷机构通过运用大数据模型、依托实体消费场景实,可以有效识别多头信贷,实时跟踪贷款使用情况,可以有效防止欺诈和挪用。
第三,金融科技拓宽居民财产性收入渠道。一方面,利用信息技术和互联网资源,使得更多居民可以便捷的享受金融服务,降低投资成本。通过智能投顾等技术,可以优化投资选择,切实增加居民财产性收入。另一方面,增加居民财产性收入的同时,也扩大了资本市场的资金来源渠道,有助于更好地满足实体经济发展的资金需求。
第四,金融科技有助于实现普惠金融,除了个人消费领域更加易于获得普惠性贷款外,小微企业融资同样可以受益。此外,开展B2C经营模式的平台公司涉足金融科技领域,其先天具有大数据存量优势,使得微型企业更易于获得贷款。利用金融科技向中小企业提供贷款可以降低小微企业的波动性。一般认为,企业信贷可得性与波动性呈负相关,其原因在于,当企业经营因外部环境变化受到冲击时,企业能够获得必要的流动资金帮助其度过难关。
保障开放环境下的金融稳定,支持外循环发展格局构建
对外开放面临的堪称为“灰犀牛”的风险,便是国际金融体系中长期存在的单边主义、保护主义等问题。倘若我国金融机构的国际业务甚至整体运行受阻,实体企业无论在国际还是国内开展贸易、投资和其他金融活动时将面临交易、支付、结算以及利率与汇率风险,我国经济发展将因此受到较大影响。但是,金融科技的发展为建设多元化国际金融体系提供了现实路径。
第一,借助金融科技的力量,能够加快提高人民币的国际化水平。金融科技以网络化、数字化为依托,相较于传统金融机构开展海外业务需在域外建立实体网点相比,更易于进入域外的金融市场。例如我国的支付企业已经在不少国家和地区开展了电子钱包等业务,在美元体系之外探索建立人民币的跨境支付结算系统。
第二,金融科技的支付系统、区块链等技术创新具有去中介化的特点。例如通过Ripple支付系统可以绕过SWIFTS结算系统,既提高了国际间汇款的效率、降低了汇兑成本,也可以降低国家或其他实体单一支付结算体系的依赖。与SWIFTS系统相比,Ripple系统正处于发展起步阶段,其缺点也比较明显。例如Ripple系统具有匿名化的特点,不利于外汇管理以及对洗钱等金融犯罪活动的监管。虽然Ripple系统尚不具备大规模推广应用的条件,但类似系统的出现有助于改善国际货币结算体系。因此,我国应积极参与相关领域的研究与实践,推动国际金融支付、结算系统的多元化发展。
第三,我国具有参与国际金融科技基础设施建设的技术应用、市场实践、标准制定等能力,有助于提高我国在未来国际金融体系中的话语权。广义的金融基础设施是指为金融活动提供公共服务的硬件设施和相关制度安排,狭义金融基础设施主要指各金融参与机构用于支付、清算、结算、登记等多边系统和运作规则。国际清算银行支付与结算委员会(CPSS)和国际证监会组织(IOSCO)将金融基础设施分为支付系统、中央证券托管系统、证券结算系统、中央对手方、交易数据库五类。除了上述基础设施的数字化建设外,金融科技的应用还需有配套的技术支撑,例如数字消费信贷业务,需要大数据、人工智能、区块链、网络技术及相关的监管、法律制度等支持。扩大我国在国际金融科技基础设施建设中的参与度,包括提供相应的核心技术,有助于提高在国际金融科技监管制度制定中的话语权,进而提升金融业的全球竞争力。
科技本身是中性的,不具有价值上的评判意义,但是科技的运用却可能产生正面或负面的效果。倘若对金融科技不予以全面、合理、合法、审慎的规制与监管,则其负面效应可能对金融发展造成损害,不但不利于双循环建设,反而可能成为堵点。因此,了解金融科技助力双循环新发展格局可能产生的问题并提出解答,是充分发挥金融科技应用正向价值的客观需求。金融科技既存在自身发展的问题,又有在双循环建设中可能出现的问题。上述问题既可能单独发生,也可能交互产生,对构建双循环新发展格局造成不利影响。金融科技的本质是技术驱动下的金融变革,其最终目的在于提高金融效率、降低金融风险。虽然当前金融科技正处于迅速发展阶段,但仍不足以化解传统金融行业的固有风险,反而因为创新型技术的应用,一方面可能使得传统金融风险出现新的变化;另一方面可能因技术的固有特性或技术不成熟等问题导致新的次生风险。传统金融风险、金融科技自身风险与金融科技在助力双循环过程中产生的风险相互叠加,可能引发以下问题。
产生具有新特点的流动性风险、市场风险和技术风险,可能影响金融机构稳健运营
金融科技可能因金融环境或科技应用产生风险,对金融机构运营的安全造成影响,进而影响金融服务的稳定性。保障金融机构运营安全是充分发挥资本市场作用,推动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畅通经济循环的前提条件。
第一,流动性风险在金融机构内部表现为资产与负债流动性风险。化解资产流动性风险要求金融机构妥善分配资金,达到投资与资金储备之间的平衡;负债流动性风险则需防范挤兑等短期内资金大规模赎回事件的发生。移动支付、互联网借贷等金融科技的应用,一方面使得资金流转效率大为提高,提高了金融机构开展业务的利益驱动力,可能引发更多不理性的投资行为;另一方面也使客户对于金融产品的兑付效率需求随之提高,对金融机构资金调配与应用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此外,人工智能的应用可能引发“合成谬误”并加剧流动性风险。人工智能的应用可能得出对个体投资者而言最优的投资决策,但是这样的投资策略易于被机械性复制从而引发羊群效应。倘若发生风险事件,极易引发群体行动导致挤兑。
第二,传统金融机构面临的市场风险主要包括利率和汇率风险。国内大循环建设将进一步完善市场机制,不断推进利率市场化改革。在外循环建设过程中,金融机构参与国际资本市场的程度将不断加深,利率和汇率波动对金融机构的影响将逐渐加强。此外,传统金融机构尤其是商业银行在市场竞争中可以灵活运用利率手段提高自身的市场竞争力,但科技主导型的金融科技企业应对市场风险的经验明显不足,在与传统金融机构的竞争中可能处于不利地位。
第三,技术应用风险包括技术发展不完善引发的原生性技术风险以及因操作不规范或受到恶意攻击而产生的次生性技术风险。例如,金融科技的应用依赖于底层技术的有效性、安全性,需要高效、稳健运行的网络等基础设施。金融科技监管需平衡技术发展的实践需求与金融安全需求,可以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采取沙盒监管、合作监管等方式,引导金融科技健康发展。
信用风险仍然存在,可能影响投资与消费市场建设
在金融领域信心比黄金更重要,信用风险可能导致国内投资与消费市场萎缩,与双循环建设扩大内需的核心要求背道而驰。科技对金融的影响只存在于产品、服务及业务模式方面,金融业的信用内核并未发生改变。金融科技的应用虽然能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信息不对称带来的信用风险,但是,一方面无法完全消除信息不对称的情形,另一方面也可能产生新的诱发潜在信用风险因素。
第一,金融科技应用带来的金融产品创新,通常缺乏完整经济周期的检验,或是具有复杂的产品结构,使得信用风险具有隐蔽性。一方面,监管部门及投资者、金融消费者难以在事前察觉。另一方面,当风险发生造成损失后,难以确定责任承担的主体,提高投资者与金融消费者的维权门槛。
第二,金融科技采用的底层技术具有同质化的发展倾向,信用事件的影响范围更广。个体信用风险更易于在行业内进行传播,进而引发系统性风险。此外,金融科技提高了资金、信息的流转效率,同时也加剧了风险的传播速率。
第三,金融科技产品和服务的对象多为长尾客户群体,并且征信更加注重行为信用而非抵押品价值。此类人群抗风险能力较差,易于受到外部经济环境的影响而产生信用风险。
第四,部分机构借助金融科技的概念,利用监管漏洞从事高风险的金融活动甚至金融违法犯罪活动,逃避风险责任,进而产生信用风险。
可能产生数据泄露与滥用现象,需要更加重视数据安全和金融消费者的隐私保护
金融科技企业与客户之间,应将客户数据收集与保护问题置于首位。传统金融机构在业务模式的选择上倾向于以产品为中心,金融科技企业则多以客户为中心,弥补了传统金融服务覆盖范围不足的问题,有助于打通经济内循环的各个环节,使得消费与生产之间的互动关系更为协调。金融科技应用以客户为中心的特点使得与客户有关的数据资源成为了金融科技企业的核心资产之一,实际上,金融科技的应用基本上是围绕用户数据的采集与分析展开。数据安全不仅关系到金融科技产品和服务的质量,更涉及客户隐私保护和公共安全问题,因此应被高度重视。
保护数据安全应从以下几个方面予以考量。其一,数据收集阶段,应保持数据收集的最低限度。广义的大数据信息采集并没有明确的应用目的,而是想通过数据分析找出可用信息,进而应用于金融产品或服务创新。此时的数据采集应对个人信息进行模糊化处理,防止他人利用该信息反向定位到个体。其二,数据保存阶段,应当提高数据安全防护技术,降低数据被盗风险。其三,明确数据权利主体及责任承担主体。参考欧盟《一般数据保护条例》的规定,任何已识别或可识别的与自然人相关的个人数据,其权利归属于该自然人,其享有包括知情同意权、修改权、删除权、拒绝和限制处理权、遗忘权、可携权等一系列广泛且绝对的权利。根据上述规定,金融科技企业在收集个人数据前应履行告知义务并取得权利人同意。其四,数据使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金融科技企业不得利用数据优势对金融消费者进行歧视性差别对待。其五,数据分享是否需要取得原始权利人同意尚存在争议。例如掌握用户数据的科技企业与金融机构合作,是否可以直接向该金融机构提供用户数据?笔者认为,应当对数据进行分类管理,模糊使用的数据可以不再经由本人同意,但是可以追溯到个体的数据,在不同应用主体,甚至是同一主体在其不同产品和服务项目上的使用,都应当取得权利人本人或其监护人的同意。其六,在数据跨境流动方面,应坚持安全有序原则。对于涉及国家安全的数据信息应严格限制其向境外输出;对于企业发展需要的数据,应设立相应制度规范鼓励其有序跨境流转。此外,应妥善解决国内数据治理机制与国际数据管理体系的衔接问题,在提升开放水平的背景下,提高我国的数据利用与治理能力。
存在潜在的市场垄断问题,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还需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
垄断对相关市场发展带来的危害不需赘言,双循环新发展格局建设为保持市场活力必然要解决垄断问题。此外,推动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需发挥市场机制,引导相关市场主体充分竞争,优胜劣汰。从金融业本身来看,完善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能够集中优势资源促进金融业转型升级,以更高质量的金融服务助力双循环建设。金融科技领域产生垄断的原因主要有三个方面。其一,监管者为应对金融科技创新带来的未知风险,倾向于强化资本监管,希望通过提高注册资本的方式降低风险水平,由此形成了行业准入的资金壁垒。其二,金融科技的发展依托于科技进步与创新,因此掌握核心技术的企业具有相应的技术垄断优势。其三,上文已提及,金融科技对数据具有较强的依赖性,掌握数据资源的平台公司等企业拥有数据垄断优势。
金融科技企业的垄断问题不同于制造业或其他实体企业的垄断问题。首先,二者的共性在于垄断者滥用优势地位从事不正当竞争的行为,例如平台企业要求经营者独家经营,抑或利用信息优势对消费者进行大数据杀熟等行为,必须予以禁止。其次,金融科技领域技术垄断的产生具有客观性,并不必然导致对创新的遏制效果。徐心等人为解释金融科技领域的技术垄断问题提出了垄断式创新的概念,认为市场对金融产品具有“共识需求”,客观上会导致金融科技产品占据垄断地位。此外,金融科技创新以需求而非技术进步为驱动力,即便某项金融产品或服务居于垄断地位,需求的变化仍会驱动该领域的创新。李怀等人认为,在具有信息标准化需求的技术竞争市场,必然会出现垄断。但是垄断并非竞争的结果,而是下一轮竞争的开端。因此,在金融科技领域,对垄断行为的价值判断应基于其行为结果而非事实状态。只要未对市场创新造成影响,便应当承认其存在的价值。最后,为构建双循环的发展格局,应在国内大循环中建设多层次资本市场,以满足市场主体多样化的投融资需求。金融科技企业的准入门槛可以适当降低,金融监管应更加注重动态的资本约束而非一次性的注册资本要求。鼓励我国的金融科技企业与域外企业进行竞争,有助于我国金融科技企业提高自身的科技水平和业务水平、扩大经营范围,更好地助力双循环新发展格局建设。
构建高水平、高质量对外开放格局,还需在对外交往中关注核心技术与数据安全保护问题
在双循环新发展格局建设中,金融科技公司可能存在赴境外上市或引入外资股东的情形。其原因有三。一是满足公司发展的资本需求。部分金融科技公司具有独特的股权架构,尤其是采用同股不同权的股权结构,难以符合国内的上市条件。此外,我国金融市场中科技创新以及科技驱动的金融业务创新速率较高,金融科技公司想要取得竞争优势必然要提高研发效率,因此对资金获取的时效性要求较高。由于我国的上市审核周期普遍较长,因此,部分公司选择赴境外上市融资。当然,随着我国证券发行注册制改革的推广与完善,国内股票发行与上市的效率将不断提高。二是在金融科技公司开展境外业务时,容易受到地方保护主义的干扰与阻挠。吸引境外投资者,可以加深两国间的利益关系,有助于降低贸易摩擦的强度及发生概率,有助于金融科技公司在当地顺利开展业务。三是随着我国对外开放水平不断提高,加之我国资本市场不断发展完善,投资渠道拓宽,投资便利性不断增强,国内市场的繁荣发展对外资的吸引力不断增强,提高了我国金融科技企业引入外部投资的可能性。
将发展金融科技提升至国家战略层面,使其成为推动双循环新发展格局建设的助推器
当前我国金融科技取得了良好的发展势头,创新型金融产品和服务能够得到有效的推广与实践。金融科技发展可以获得良好的外部环境,离不开监管赋能与相应的政策支持。但是,一方面,金融科技的创新过程伴随着金融风险的暴露过程,例如近些年滥发虚拟货币,P2P暴雷,利用科技手段创造复杂金融产品逃避监管、转嫁责任等现象频发,给金融消费者造成了大量损失,对金融监管提出了新的挑战。另一方面,我国金融科技的发展水平虽位于世界前列,但仍然面临激烈的国际竞争。发展金融科技作为金融业转型升级的主要动力来源已被多数国家所认可,为了增强我国参与国际金融体系建设的能力,提高在未来国际金融体系中的话语权,必须以明确、持续的政策支持促进金融科技创新,支持金融科技发展。
提升监管能力,为构建双循环新发展格局提供高效、稳定、高质量的金融支持
首先,应当树立主动监管,科技监管与金融监管并重,安全价值与效率价值并重的监管理念。主动监管要求提高监管的前瞻性,以柔性监管的方法与被监管主体共同探讨产品和服务发展的进路。科技监管与金融监管并重,要求既要注重对传统金融风险的监管,也要注重对科技应用,诸如网络安全、技术漏洞等,引发风险的监管。在安全价值与效率价值的评估中,应向效率价值倾斜。在风险可控的情况下,应给与金融科技创新更大的探索空间。其次,应坚持监管中性原则,对国有金融机构和民营金融机构,对传统金融机构和金融科技企业应公平对待,监管标准应当统一。再次,鉴于金融科技具有服务范围广,产品结构复杂等特点,在监管主体的选择上应注重联合监管,即金融监管部门与公安、工商部门,行业协会等应积极探索联合监管的方式,提升监管有效性。
注重发挥金融科技的正外部性,推动金融业数字化转型升级,助力实体经济发展
首先,金融科技产品与服务创新依托于云计算、大数据、区块链、人工智能、物联网、5G网络等底层技术的发展。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上述科技发展不仅可以应用于金融科技创新,对促进实体经济发展,尤其对提高制造业科技水平,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具有重要作用。有助于促进由“中国制造”向“中国智造”转型升级,改善我国长期以来在国际产业链、价值链分工中处于中下游的不利地位。其次,金融科技为传统金融机构、实体经济的数字化、科技化、智能化转型发展起到了示范作用,有助于促进传统金融机构的数字化转型,促进实体经济领域的产业结构优化。目前金融科技企业与传统金融机构服务对象的定位不同,但是金融科技的运营模式具有被传统金融机构复制的客观条件。限于金融科技的发展阶段,为有效控制风险,目前金融科技服务主要集中于普惠金融、小额信贷等领域。但是随着实践经验的积累,技术进步与监管能力的提升,金融科技的应用范围将大为扩展。金融科技企业通过加强市场竞争,能够促进传统金融机构提高危机意识和竞争意识,促进其主动加快数字化转型步伐。最后,资本市场的发达程度是衡量一国或某一地区营商环境的重要指标。近年来,在世界银行发布的营商环境报告中,中国的营商环境排名稳步上升。发展金融科技,有助于提高我国市场环境的国际声誉,进而加强我国与国际社会的经贸往来,加深利益联结,减少贸易摩擦,有助于国内大循环与外循环相互促进,共同发展。
加强金融科技领域的国际合作,改善国际资本市场单一化的状态,为双循环建设提供良好的外部金融市场环境
金融科技的发展为建设多元化的国际资本市场提供了契机,我国应加强金融科技领域的国际合作,共同维护国际金融体系的繁荣与稳定。首先,上文已提及,市场对金融产品具有共识需求,国际金融科技基础设施建设与运行更加需要各个国家或其他金融主体的积极参与。倘若缺乏应用主体,无论技术、产品或服务如何先进,都无法实现金融业资金融通的基本目的。其次,金融科技发展所需要的底层技术众多,包括但不限于需要互联网、区块链、人工智能、计算机、芯片等软件与硬件的支持,核心技术的研发需要大量人力、物力支持。技术迭代与研发周期较长,单一国家或经济体独立进行研究或许可能成功,但在效率上则远不如合作研究。再次,在技术研发和金融科技基础设施建设方面采取合作态度,更易于形成共识需求,能够减少金融产品和服务域外推广的阻力。最后,在外循环的发展战略中,应鼓励实体企业在对外经贸往来过程中积极应用我国金融科技的创新成果,带动贸易伙伴加入金融科技生态圈,促进实体经济与金融科技的相互促进、共同发展。
加强金融科技企业对外融资的指导和监测,降低核心技术与关键信息的外流风险,为建设高质量的对外开放市场保驾护航
构建双循环新发展格局,一方面,应当加强我国资本市场建设,提高资本市场的包容度,满足不同类型企业的融资需求。倘若能够将更多优秀的、具有广阔发展前景的金融科技企业留在国内资本市场上市,不但有助于提高该金融科技企业运营的安全系数,更能够便利我国居民投资,共享金融科技的发展成果。另一方面,随着我国不断加强金融领域的对外开放,外资入股金融科技公司不可避免。一是要加强金融科技企业对外融资的事前指导,提高企业对外融资的安全意识。二是增强外资入股金融科技公司的安全审查。例如美国有一系列的外资并购审查法案以及系统的审查规则,并在2017年开始对《外国投资风险审查现代化法案》(FIRRMA)进行修订,进一步扩大了审查范围,加强了对核心技术的保护力度。我国应研究学习美国外资并购审查体系的成功经验,通过立法加以规制。
加强金融科技人才的培养力度,为新发展格局打通人才要素流通渠道
金融科技属于知识密集型产业,对从业人员素质要求较高。首先,在教育改革方面,建议设置跨学科的人才培养机制。美国研究型大学在跨学科培养科技人才方面处于领先地位,而且近些年发展十分迅速,2016—2017年颁发了30800个跨学科本科学位,比2000—2001年增长195%。金融科技发展尤其需要具有科技、金融、法律等综合性知识的人才储备。其次,实施相应的人才保障措施,既要能吸引人才,也要能留住人才。最后,应当建设促进金融科技发展的人才梯队。一是金融科技产品与服务的研发人才,二是金融科技企业的管理、人才,三是金融监管的科技人才。通过人才梯队建设助力金融科技的健康、可持续发展。
在构建双循环新发展格局过程中,金融科技对内可以助力普惠金融,为扩大内需,畅通经济内循环提供更为精准、高效、高质量的金融服务;对外为建设稳定、可靠、高效的国际金融市场提供了相应思路,有助于加强我国与国际资本市场的链接程度,为经济外循环提供金融保障。未来应在全面监管的基础上,鼓励金融科技产业和行业的发展。一方面,提升金融业发展质量与金融服务水平,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发展。另一方面,加强金融科技研究与实践方面的对外交流与合作,利用我国金融科技发展的优势地位,积极参与国际金融科技基础设施建设,提高我国在国际金融体系中的话语权,与其他国家和国际组织一道,共同维护全球金融市场的繁荣与稳定。
(本文系《中国金融报告 2020:新发展格局下的金融变革》中金融科技报告的精编版,刊载于2022年第5期《东方论坛——青岛大学学报》,已省略脚注与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