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伟,中国人民大学原校长、教授。
一、资本的一般性质和特性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必须深化对新的时代条件下我国各类资本及其作用的认识,规范和引导资本健康发展,发挥其作为重要生产要素的积极作用。”要认识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条件下、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资本,首先需要明确资本的一般性质。
资本作为重要的历史范畴和理论范畴的出现是人类社会发展萌发资本主义并逐渐进入资本主义时期的事情。就其自然形态而言,资本是最为重要和基本的生产要素,其不仅表现为各类物质形态的资本,也表现为人力资本。就其社会形态而言,资本是特定的社会生产关系,即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体现(蒋学模,1994)。这种自然形态与社会形态的统一,使得资本具有了特殊的历史性质,并且对人类文明的发展做出了特殊的历史推动。一方面,资本成为资本主义社会生产关系的制度基础,资本的运动过程本质上是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运动和实现的过程;另一方面,资本的市场竞争性配置机制推动了生产力空前发展,创造了人类现代化文明形态。从现代化文明发展史来看,现代化的经济社会发展内涵发端于工业化,即人类社会以工业文明替代传统的农耕文明;现代化的经济社会制度内涵则发端于市场化,即人类社会以市场机制冲破小农经济。工业化和市场化所构成的现代化的历史进程,首先是与资本主义社会形态联系在一起,以资本作为经济制度基础,以“市场”作为资源配置机制,从而取代了封建主义社会形态。
资本的社会属性使之作为生产要素具有一系列新的历史特性,正是这些新的历史特性使之能够令资本主义制度与市场经济机制历史地统一起来,使市场经济的历史出现首先建立在资本主义私有制的基础之上。之所以资本主义形态能够在人类文明史上首先与市场经济机制相统一,重要的一点在于资本本身的属性和特征能够满足市场经济机制对于基本经济制度的基本要求。同时,资本本身作为社会生产关系的生产和再生产也需要通过市场经济机制来实现。
从理论上来说,资本具有以下几方面突出特性。一是资本作为经济权利摆脱了(也要求摆脱)超经济权力的限制。相比较前资本主义时期的封建社会而言,具有“单纯的经济性质”,资本所体现的要素产权不再依附于各种超经济权力,因此其运动规则能够并且需要首先遵循经济规则,而不是首先服从政治的、行政的、宗法的等超经济权力运行规则,而超经济强制的普遍存在,恰恰是封建社会形态下的私有制不能建立市场经济机制的所有制及产权制度原因。资本主义社会形态不仅是使资本成为摆脱超经济权力“奴役”的经济权利,而且使这种经济权利成为支配其他非经济权利的力量(胡乐明,2022),从而形成了“资本主义”。二是资本作为排他性的权利,具有相对明确的所有者主体和相对严格的交易界区,从根本上改变了欧洲中世纪封建土地制度下产权主体混乱和产权界区不清的格局,从而改变了封建制度下土地作为基本生产资料(要素)不可交易的局面。交易的实质是所有权在不同产权主体之间的转让,主体的排他性不明确、界区不清晰,相互间所有权转让意义上的交易便难以普遍发生,而且即使发生,交易过程中的风险和摩擦也会是难以预料的(交易成本居高不下会阻断交易)。资本私有制的产权主体排他性和交易界区清晰度远远严格于以往的私有制,进而适应了市场交易对产权制度的基本要求。三是资本作为能够带来剩余价值的价值,具有扩张积累的逐利性。一方面,资本的可交易性及市场竞争风险使资本家不同于封建主,中世纪欧洲封建主的土地不可交易,也就不可能通过市场竞争获得或失去土地,相应地也就不存在生产要素(土地)的市场风险和市场激励,而资本所面临的市场竞争则使资本家必然具有无限扩张的冲动;另一方面,实现扩张积累的根本途径便是逐利,因而资本具有冒险逐利的天然属性,资本家贪婪和扩张的程度远高于封建主——封建社会形态下封建主具有浓厚的寄生性和消费性的保守特征。进一步地,资本的价值一般性使其逐利积累扩张行为摆脱了财富在封建社会形态下的实物形态的限制,在逐利的驱动下可以冒与之相对应的任何风险。四是资本作为资本主义雇佣劳动生产方式的关键要素,只有与劳动力商品形成雇佣劳动方式,才能实现资本的增殖要求,才可能成为带来剩余价值的价值。因而,资本的本性在于实现剩余价值的占有,具有剥削性。不同于以往私有制条件下凭借生产资料占有和人身依附关系条件下的剥削,资本运动所实现的剥削通过法权式的资本与劳动力的市场等价交换机制,即形式上的平等交换,而事实上的不平等(劳动力商品价值和使用价值的不同,使其价值或价格和所运用创造出的价值存在差异)。因此形成资本与劳动的根本对立,在这种对立中,一方面是资本通过无偿占有剩余价值而形成资本的积累,另一方面又是劳动者被剥削进而形成贫困的积累,导致资本主义形态下经济危机成为源于资本主义制度的周期性现象。五是资本的权能具有结构性,这是生产社会化的必然要求。即是说,资本的不同权能在一定条件下可以通过市场加以分解,形成私有资本主体基础上的不同权能分解到不同主体的权能结构,并以此为基础形成不同的资本(企业)治理结构。一方面,这种权能结构及相应的治理结构本质上是私有资本通过市场形成的产权制度性分工,不同产权权能由不同主体掌握,能够在产权制度上获得分工效率;另一方面,在获得这种制度分工效率的同时,可能会形成权力、责任、利益的严重失衡,在缓解资本私有制与生产社会化尖锐矛盾的同时,加剧资本“冒险”的冲动,加剧经济增长的“泡沫”和经济发展的不可持续性。
总之,就资本的一般历史社会性质而言,它具有产权主体的“纯粹”经济性、交易界区的排他性、扩张积累的逐利性、雇佣劳动的剥削性、产权权能的结构性。正因为如此,资本构成了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社会形态的基石。
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资本
在马克思恩格斯经典作家的理论中,社会主义社会形态作为共产主义的初级阶段(或称共产主义第一阶段),是在根本否定资本主义制度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因而社会主义与作为生产关系意义上的资本是根本对立的,不存在所谓“社会主义资本”的命题。然而在历史实践中,人类社会形态的演变、社会主义革命和制度建立并不是单一直线的逻辑演进,包括“十月革命”和我国新民主主义革命在内的实践,恰是在资本主义链条薄弱环节同时也是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落后的国家首先取得突破,相应建立起来的社会主义社会形态的生产力发展要求基本经济制度具有多元性,即在社会主义公有制为主体的基础上,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这是在社会主义历史实践长期探索中,特别是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改革开放伟大实践中总结出来的关于基本经济制度的科学认识。尤其是提出社会主义与市场经济相互统一的历史命题之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和实践突破了西方经济理论将市场与资本主义作为统一体,同时把社会主义与市场经济对立起来的传统,突破了西方正统经济学关于市场化的改革必须以资本私有化为制度基础的“华盛顿共识”,也克服了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关于社会主义与市场经济根本对立理论的历史局限,使“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改革开放需要坚持的方向(荣兆梓,2017)。由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资本如何有机统一,便成为构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从理论上来说,资本作为生产要素和生产关系的体现,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无论是作为基本经济制度中的构成部分,还是作为市场竞争中的行为主体存在,是得到了肯定的,同时在经济制度和法律制度上也是被充分承认的(周丹,2021)。问题是在实践中如何更好地规范和引导资本发展。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所指出的:“资本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生产要素,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规范和引导资本发展,既是一个重大经济问题、也是一个重大政治问题,既是一个重大实践问题、也是一个重大理论问题,关系坚持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关系改革开放基本国策,关系高质量发展和共同富裕,关系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这就需要在认识和把握资本一般属性的基础上,进一步深入分析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资本应有的特性和对资本的基本要求,深刻理解和把握资本作为一种物化的生产关系所具有的双重属性:一方面,资本在自然形态上是重要的生产要素,具有创造财富推动生产力发展的积极作用,其本身就是社会生产力中最为重要的因素之一,体现着科技进步、治理水平等技术和制度创新的水平;另一方面,资本具有逐利、扩张、剥削等属性,体现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本质,必须在基本经济制度和市场运行机制上、宏观经济结构和微观经济基础上等各方面加以规范引导。
1.公有资本的主导性。社会主义与市场经济的统一关键在于公有制与资本的融合。公有制是社会主义生产关系的本质特征,公有资本是社会主义生产关系的物质基础。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在国民经济中占主体地位,这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宏观结构上公有资本在社会总资本中占优势;二是微观基础上国有资本控制国民经济命脉,对经济发展起主导作用。
2.资本属性的多样性和多形态性。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存在多种经济成分,与多种经济成分相适应,资本构成必然呈现多样性和多形态性的特征。具体从经济成分来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资本是由国有资本、集体资本、私人资本、外商资本和港澳台地区资本所构成的,显示出多样性的特征。从资本形态来看,随着新一轮科技革命的兴起与发展,传统的“商品资本”“产业资本”“金融资本”“人力资本”等资本形态也随之发生了巨大的变化与拓展。例如,迅速兴起的数字经济领域中的“数字资本”,以及“文化资本”“生态资本”“社会资本”等新型资本概念相继涌现,使得资本的形态日益呈现出多样化的趋势。
3.资本运作的市场性与社会主义宏观调控引导性的结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资源配置的特征在于市场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资本的本质要求其运动和实现形式必须是市场机制。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资本的分布、重组和结构调整均离不开市场机制的作用,资本运作表现出明显的市场性。但是,这种市场调节并不是自发进行的,而是在中国特色宏观调控下有计划进行的。
4.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资本具有促进生产力发展的文明作用,也承担着促进人的发展的历史使命。资本需要适应社会主义社会经济发展以人民为中心的价值取向,并且历史地推动这一价值取向的实现。资本作为重要的生产要素,在参与资源配置过程中推动经济发展,是实现中国式现代化的关键因素。但是,资本未必能促进人的发展,甚至可能产生异化——资本作为物,异化为统治、改变、支配人的命运的异己力量,人创造了资本但却不能控制它。而“人的发展”才是一切发展的最终目的和归宿。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资本在努力探寻经济发展与人的发展的有机统一,实现资本的文明作用和历史使命的有机结合。
5.资本的逐利性和扩张性决定了其日益深度融入全球化与金融化进程。经济全球化是人类不断突破地域限制、进行经济交往、实现生产总过程的全球扩展的过程。我国作为世界经济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不可避免地被纳入资本全球化过程。同时,金融化使得金融领域的资本日益广泛地渗透到物质和非物质生产领域,并与这些领域的资本结合,使得金融资本具有了自我扩张、自我循环的机制。
6.引导和支持资本健康发展,让公有资本更多地流向服务于国计民生的行业和领域。从“资本——劳动——国家”的社会框架来看,党和国家作为资本与劳动对立之外的力量发挥作用,有助于厘清资本发展的边界。公有资本的共享性决定了公有资本在基础设施建设和改善民生的过程中起着主导作用。资本有序发展有助于发挥公有资本在服务于国计民生、提供公共产品方面的重要作用,是保障人民群众利益的重要举措。而为资本设置“红绿灯”则有助于防止资本野蛮生长,预防政治“旋转门”现象的产生,避免资本对权力的侵蚀。
三、当前资本无序扩张的表现及其风险挑战
伴随着资本规模的不断扩大,如果不对其加以有效约束,将会给整个经济社会发展带来一系列危害。
(一)我国当前资本无序扩张的突出表现
1.资本过度积累导致各种市场垄断。资本无序扩张会导致资本过度积累,进而形成市场垄断,影响经济效率和分配公平。资本过度积累导致的垄断主要体现在单个企业的垄断和企业合谋的垄断。就单个企业垄断来看,企业利用其资本规模所形成的成本优势和市场力量,采用限定交易、搭售、强制“二选一”等方式形成一家独大的局面。在获得市场支配地位后,滥用垄断优势,获取垄断利润。例如,有些资本平台采取掠夺性定价,利用其在融资能力上的优势以“烧钱”的方式低价倾销,把中小企业挤出市场。就资本合谋垄断来看,企业间通过采取签订协议、资本相互渗透、控股等方式形成多头或是单头的资本联盟,排除、限制竞争。
在数字经济时代,平台经济已经呈现出高度聚集化特征,甚至被称为“超级平台聚集体”。此类超级平台借助数据收集与分析技术、商业模式创新形成了一个完整的网络生态系统,并通过跨界竞争、用户竞争、线上线下融通竞争等手段不断增强和巩固自身的市场地位。平台企业呈现“生态化”的发展趋势,在一个领域取得竞争优势后,会倾向于将这种优势扩展到另一个市场上,其业务结构基本上是1个主要平台融合无数个与该平台相关的业务的“1+N”模式,最终构建出一个业务相互支撑的“生态系统”。这时,如果数字基础设施又内嵌于平台经济的过程中,数字市场就会伴随着基础设施延伸而生成,会超越反垄断法之前所界定的相关市场,通过数字基础设施将不同市场连接起来,共同形成了特定平台的架构和护城河。我国反垄断监管与全球反垄断执法机构正在共同面临来自数字经济的挑战,包括超级平台的拒绝交易行为、自我优待行为、个性化定价行为、差别待遇行为、限定交易行为、最惠待遇条款等。
2.资本违法违规并购带来潜在的损害竞争风险。20世纪70年代后,国际政治、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在新自由主义对自由化、私有化和市场化的呼吁下,各国政府对市场经济运行的干预和规范减少,资本之间的兼并、竞争日趋激烈。大企业的并购动作几乎波及互联网、医药、石油、航空等各个行业。资本无序扩张对数字经济、技术创新的阻碍日益凸显,尤其突出地表现于数据驱动型并购和扼杀式并购。
资本往往通过并购增强市场控制力,但有些并购未进行申报,其中有的可能存在严重的损害竞争风险。2022年7月10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根据《反垄断法》对28起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案件做出行政处罚决定,这些案件均为过去应当申报而未申报的交易。
3.资本过度虚拟化和金融化,带来系统性金融风险。资本过度虚拟化和金融化,制造出经济泡沫。一方面,资本出于逐利目的大量进入非实体经济领域,影响实体经济发展,导致严重脱实向虚。另一方面,经济泡沫不断累积,产生“庞氏骗局”,带来系统性金融风险。我国当前的资本形态演化呈现出“金融化+平台化”的特征。资本的金融化特征是利用资本市场工具加大杠杆、扩张信用,资本从中获利。一些企业利用新型科技平台,打金融科技的擦边球,将金融企业包装为科技企业,逃避金融监管,由此带来了宏观金融风险和社会不稳定效应。此外,还有部分跨国经营红筹企业利用境外上市或投资进行包装,其资本金融化和平台化行为更为隐蔽。金融业极高的利润率导致了资本等生产要素向金融行业过度集聚。然而,也正是在这十多年,我国的金融风险迅速累积,各种类型的金融案件与事故频发,给整个经济社会的可持续稳定发展带来了巨大威胁。
4.资本过度杠杆化和债务化,导致“大而不倒”。资本过度杠杆化和债务化会表现出以下两种特征:一是“以小控大”,资本过度杠杆化之后,一小部分核心资本利用其在平台、资质、关系等方面的优势控制大量资本;二是“关键节点”,一部分资本力量在金融体系中通过债务等形式“滚雪球”之后,形成金融链条中的关键节点,这个环节一出问题便会发生系统性风险。因此,当出现破产风险时,资本会绑架政府,政府出于防范系统性风险的考虑,不敢让它出问题,被动地给它继续输血,导致了“大而不倒”,政府难以下决心让其按市场规律破产。
5.资本与权力的联姻,滋生腐败。资本与权力的联姻并以权钱交易的方式围猎权力,主要表现为资本干预选人用人、资本影响政策制定、资本干预政策执行等三种形式。权力本身具有不断向外扩张的倾向,在经济领域,我国应当准确合理地确定政府在市场中的权力边界,审慎地设定合理必要的市场准入门槛,减少不必要不合理的监管,降低繁杂办事程序构成的进入壁垒,确定科学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角度对重大项目和限制类项目进行准确的核准和投资审批,减少通过政府“有形之手”直接挑选“优胜者”和“失败者”。还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等要求,对政府相关部门的权力进行梳理、登记,并依照行政流程出台权力运行流程图,标识每个运行节点的权力范围,形成可以对外公示的权力清单。权力的运用必须有清晰的边界、严格的程序、对称的责任。只有明晰政府在市场中合理科学的权力边界,才能减少拥有权力的部门和人员被资本“俘获”的机会、缩小资本“寻租”的空间、降低资本无序扩张的可能性。为此,资本必须遵循法治规范。
6.资本进入特殊敏感行业,对舆论进行不当操控。资本进入媒体、舆论管控等特殊敏感行业,通过引导舆论影响政策走向。例如,社交媒体的兴起已经导致了全社会范围内的“去媒体化”,传统的新闻媒体的影响力大幅下降,民众更多地通过社交媒体来获取信息。在此背景下,平台通过“控评”、屏蔽搜索等手段即可轻易引导舆论走向。资本借此频繁通过“黑公关”“水军”生成平台虚假数据,制造虚假民意,操纵社会舆论。
7.资本利用监管漏洞,大规模向非经济领域侵蚀,导致部分民生行业在资本逐利过程中偏离其社会责任和社会目标。产品创新、业务创新、模式创新、多业务交叉融合、相互关联渗透,甚至跨界混业日益普遍,增加了监管界定和识别的难度。比如部分资本钻监管的空子,大规模进入医疗等领域。与其他经济领域相比,医疗等领域具有特殊性,它们承担了社会责任和社会目标。虽然法律并不禁止资本进入医疗等民生领域,但是进入该领域的资本不能为了获取利润而背离其社会责任和社会目标。医疗等民生领域是不能完全市场化的领域,因而尤其不能放任资本逐利。
(二)必须认识到新时期的垄断风险与挑战
近年来,顺应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依托我国超级大市场的优势,互联网平台经济迅速发展,在促进创业创新、优化资源配置、满足消费者需求等方面做出了积极贡献,在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中的地位和作用日益凸显。平台企业是互联网经济背景下新兴的市场主体,是科技创新和商业模式创新相结合的产物,凭借其资本和技术优势渗透至经济社会的众多领域,相比于传统企业显示出一些难以企及的竞争优势和资源配置效率。与此同时,一些平台企业发展不规范、存在风险,平台经济发展不充分、存在短板等问题也较为突出。一些平台企业在发展过程中与社会资本加速结合,凭借资本、数据、流量、技术等优势,无序扩张、野蛮生长、过度渗透、监管套利、超越法律法规限制实施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给公平竞争市场秩序带来新的冲击,对经济秩序、社会稳定、文化走向和国家安全等诸多层面产生了不同程度的影响。
在经济方面,新时期的垄断行为对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产生了前所未有的破坏,对中小企业合法权益和消费者利益造成了巨大的侵害,同时,资本的无序扩张阻碍了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初衷的实现。在社会方面,新型垄断行为成为垄断企业敛财的工具和手段,不顾社会公共利益与应当承担的社会责任,浪费社会公共资源,挤占弱小经营者的生存空间,劳动者权益无法得到保障,逐步造成社会贫富分化加剧乃至社会矛盾加剧。在文化方面,因互联网平台和流行文化的联系密切,社会舆论和精神文化生活长期被笼罩在互联网资本的掌控下,而渐渐丧失文化传播、繁荣的动力,消减文化多样性,特别是对价值观尚未定型的青少年影响较大。最后,在国家安全层面,因数据资料对平台经济的重要价值属性,资本的扩张必然以加大对互联网数据的收集为目标,而数据本身在内容上既涉及个人隐私,又关乎商业利益、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资本的逐利性可能导致数据控制权风险上升。
四、资本无序扩张的深层原因与规范和引导资本健康发展所面临的问题
(一)资本无序扩张的深层原因
1.政策摇摆和不明确导致的“预期摇摆期”,诱发部分资本试图获取政治权利以确保安全,进而产生“恐慌型”的无序扩张和垄断。当政策摇摆和不明确时,市场主体缺乏清晰的政策预期,对此,一部分“积极”的资本试图通过影响管制政策和管制行为去确保自身安全,由此引发了管制俘获。在这一过程中,公平竞争的资本被淘汰,从而形成了逆向选择,加剧了市场垄断程度。若是政策能够保持稳定和透明,则更容易形成公平竞争的均衡局面。
2.新兴科技革命和监管跟进滞后导致的“制度空窗期”,诱发部分资本利用监管真空肆意妄为,进而产生“无规乱为式”的无序扩张和垄断。当前资本无序扩张均不同程度地处于“监管空白地带”和“法规空窗地带”。近年来,产品创新、业务创新、模式创新、多业务交叉融合、相互关联渗透甚至跨界混业日益普遍,一些创新业务或产品通过粉饰包装增加了监管界定和识别难度,也给相关管理部门穿透式监管和防范化解风险带来严峻挑战。这类“制度空窗”为资本绕开监管实现套利提供了可能。一旦资本成功绕开现有的监管制度,就能获得与其所承担风险不匹配的巨大收益,从而形成垄断。新兴技术和新兴业态不断涌现,而监管制度往往处于相对滞后的状态,难以跟上创新的步伐,有些领域甚至存在监管空白。在监管制度缺失的情况下,资本就处于“自由放任”的状态,资本快速扩张所形成的垄断也就不可避免。
3.行业利润不均和资本逐利天性导致的“结构调整期”,诱发部分资本纷纷逃离实体经济转向虚拟经济,进而产生“脱实向虚式”的无序扩张。一段时间以来,我国经济出现结构性失衡,“脱实向虚”问题严重,制造业利润不断下行,房地产、金融等行业利润居高不下。各类资本出于逐利本性,纷纷逃离制造业等国民经济主战场,转向房地产、金融等行业,不断利用高杠杆制造金融风险、加剧资产泡沫、脱离实体经济。部分资本利用新兴网络经济、媒体经济等监管空白地带,开展不正当获利活动,导致“资本无序扩张”。
(二)规范和引导资本健康发展所面临的问题
相对而言,当前我国规范和引导资本健康发展仍面临着诸多问题,相关政策措施在许多方面还有待完善。
1.对社会主义资本的认识还不够清晰。由于近年来数字技术与平台经济的快速发展,资本特性与行为规律正在发生进一步的演变,新的历史条件下需要明晰和深化对资本的认识。
2.资本无序扩张带来了收入差距拉大和发展不平衡问题。与资本无序扩张相伴随的是收入差距拉大和发展不平衡问题。资本天然的逐利性使其在运动过程中会不断追求剩余价值,伴随着资本的积累与循环,贫富差距和发展不平衡问题日益突出。
3.不同形态资本的合法性和行为边界不清。在针对不同形态资本的合法性和行为边界的规定方面,由于新兴技术和新兴业态不断涌现,法律规则往往处于相对滞后状态,难以跟上创新的步伐,有些领域甚至存在“法规真空地带”,从而给资本无序扩张提供了可能。
4.对不同行业属性设定下的资本的行动边界和行动模式缺乏明确界定。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明确界定不同行业属性设定下的资本的行动边界和行动模式,正确认识和把握资本的特性和行为规律,要求为资本设置“红绿灯”(董志勇、毕悦,2022)。但是“红绿灯”设置的总体思路是什么?“灯”规范和引导的对象是什么?“路”和“灯”的关系又如何?“红绿灯”设置的政策框架又该如何制定?这一系列问题尚未得到真正回答。
5.《反垄断法》有待进一步完善。我国《反垄断法》自实施以来具有广泛的适用性,在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保护市场公平竞争方面取得了积极成效,受到了国际社会的广泛关注。但同时,我国《反垄断法》在实施过程中也反映出了一些由实体规则、程序规则和责任制度不完善等带来的问题。此外,由于互联网平台的新商业模式和新兴数字技术的创新应用,垄断行为的形式和内容均发生了重大变化。尽管现行反垄断法的基本框架在互联网领域仍然可以适用,但鉴于平台经济具有动态创新等特点,如何避免极端监管、提升政府干预效率、鼓励市场创新与竞争,成为我国反垄断法在理论、制度与实践上均面临的新挑战。
6.ESG体系仍需进一步完善。在对资本的社会责任和社会道德约束方面,我国ESG体系还存在概念不够清晰、法律法规相对滞后、评价标准和指标差异大、信息披露有待规范等问题。
7.缺乏资本完全预警与监控体系。在资本完全预警与监控方面,由于我国对于一些新兴经济领域的监管跟进滞后,诱发了部分资本利用监管空窗无序扩张。因此,关于资本安全问题需要引起重视。
8.反腐水平有待提升。在资本与权力的关系方面,资本无序扩张、平台垄断等背后往往存在着腐败行为,斩断权力与资本勾连纽带对于规范与引导资本健康发展显得尤为重要。
五、深化新时代规范和引导资本健康发展的理论认识与政策实践探索
(一)应当尊重人类社会关于引导资本健康发展的“五大共识”
尽管古今中外由于历史、文化、地理、体制等因素有所不同,对于资本的具体要求不同,但是,各个国家都对资本的无序扩张有过规范,并且在理论上形成了相应共识。总体而言,人类社会对于“如何引导资本促进经济社会进步”达成了“资本的政治中立原则”“资本的法律合规原则”“资本的社会义务原则”“资本的道德向善原则”“资本的经济促进原则”等“五大共识”。
不可否认,以大数据、云计算、信息通信技术为依托的数字经济是未来发展的方向。从全球范围看,平台经济已经呈现出高度聚集化特征,甚至被称为“超级平台聚集体”。此类超级平台借助数据收集与分析技术、商业模式创新形成了一个完整的网络生态系统,并通过跨界竞争、用户竞争、线上线下融通竞争等手段不断增强和巩固自身的市场地位。当下,全球各司法辖区关于数字经济反垄断的执法与司法实践正面临数字经济的诸多挑战,但国内外关于反垄断法规制平台的相关理论研究还处于起步阶段,无法为反垄断立法、执法与司法提供足够的理论支撑。因此,对域外数字领域反垄断法律制度,如美国、欧盟、德国、日本的数字经济领域反垄断立法、理论与实践进行比较研究,具有重要的价值。
(二)创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资本理论新体系
资本是马克思理论体系中的核心内容,内涵极为丰富。同时,作为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演进,资本的形态及其功能也会有所不同。在领导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历程中,中国共产党创造性地建立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破解了市场经济只能与资本主义捆绑的关系,发挥了价值规律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高效促进资源配置的重要作用,这也使得社会主义资本区别于传统的认知。而规范和引导资本健康发展的依据便是正确认识其历史方位和特殊规律,这就要求我们在明晰资本经典理论的基础上,把握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资本的特殊性,从理论上推陈出新,继续推进马克思主义在资本理论上的中国化,创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资本理论新体系,把握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资本的新定位、新特性和新规律。这包括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资本存在的必然性、客观长期性,社会主义资本属性的多元性、多层次性和多形态性,多种所有制并存中资本新规律,以及在全球化、金融化和新一轮技术革命过程中社会主义资本的属性和行为规律。
(三)规范资本无序扩张要坚持“共同富裕”的根本原则
新时代的共同富裕内涵为资本市场改革发展稳定工作指明了重要方向,也对资本市场发展质量提出了更高要求。从实践层面上看,在坚持“两个毫不动摇”原则前提下,要辩证看待资本市场发展与共同富裕的关系:既要充分发挥资本作为生产要素的积极作用,为我所用,推动共同富裕;同时还要规范资本无序扩张,防止其剥削属性膨胀,导致贫富分化加剧。落实到当今中国,这一问题可以首先从以下三个方面入手:一是完善基本分配制度,探索更加完善的资本回报方式;二是夯实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基础性制度,切实推进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三是深化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总之,既要有利于做大蛋糕,也要促进分好蛋糕,处理好初次分配、再分配、第三次分配的关系;既要有明确的价值取向,又要有坚定的历史使命。
(四)从法律层面对不同形态资本的合法性和行为边界进行再定位
第一,激活并完善已有规则。在抑制和防范资本无序扩张的问题上,我国已基本构建起必要的法律制度框架,已结束无法可依的状态,并进入了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阶段。在这一新阶段,为适应新发展格局,执法和司法部门要善于利用法律工具箱,激活法律中“沉睡”的规则,使相关制度得以落地实施,克服有法不依问题。
第二,针对监管滞后和监管空窗问题,及时制定围绕新业态的监管法规。面对我国现阶段资本偏好互联网行业、向新兴领域集中的特点,需要有针对性地制定适应新业态的监管法规。2021年8月,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强化反垄断深入推进公平竞争政策实施的意见》,就数字经济和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审查等方面的制度构建提出了新要求。具体来讲,要加快建立数字经济时代下的新竞争规则,完善平台企业垄断认定、数据收集使用管理、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法律规范。
第三,在规范资本行为的同时,还要完善产权保护的法律体系。首先,要进一步完善《专利法》《商标法》等专项法律,形成集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等多项权利于一体的完整知识产权法律框架。其次,要强化执法人员的执法力度,强化和提升基层执法人员意识和能力,及时有效地维护经济主体合法权利。
第四,要实现法律与政策相配合。法律规范由于其立法程序的严肃性而呈现出高度稳定性的特点,在抑制和防范资本泛滥的过程中,既要坚持和发挥法律的刚性约束作用,强化事后追责,也要发挥政策的灵活性优势,注重政策与法律的衔接与配合。具体来讲,要重视政策的引导功能,针对具体问题事先划定监管“红线”,让企业知道行为的边界在哪里,引导和鼓励资本依法依规经营。此外,针对资本泛滥导致经济脱实向虚等问题,法律规范发挥作用的空间有限,更要重视发挥政策的引导功能。
(五)根据不同行业属性设定资本的行动边界和行动模式
针对当前已经出现的“资本无序扩张”苗头,以及社会各界有关民营资本合理性、合规性的激烈讨论,在设置“红绿灯”时需要历史地、发展地、辩证地认识和把握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资本的特性和行为规律。对此,应当明确两个基调:一是在合规经营和服务国家大局的前提下坚决保护私有产权;二是不断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在制度框架下解决民营资本的无序扩张问题,同时秉持“稳中求进、统筹协调、分类指导、精准施策”的基本方针。
具体来看,设置“红绿灯”时要把握好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立足行业类型,设置“红绿灯”时要有清晰透明的规则与科学合理的界限;二是立足发展实质,防范过度监管,设置“红绿灯”时要处理好创新与反垄断之间的关系;三是立足发展环节,设置“红绿灯”时要环环相扣,共同发力;四是立足发展目的,设置“红绿灯”时要化繁为简,令行禁止。
(六)针对垄断面临的新现象和新挑战完善《反垄断法》
科学合理的反垄断法律制度,不仅是我国积极开展反垄断执法司法的法律依据,也是有效推动我国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基本保障。为进一步完善我国反垄断法律制度,可以从三个方面加以考虑。一是强化竞争政策基础地位的法制建设。建议以反垄断法修改为契机,将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纳入反垄断法。同时,通过竞争政策法制化,建立竞争政策与其他政策之间的协调机制,另外,要将产业政策和竞争政策置于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框架下。二是增强执法的专业性和程序法制化,进一步完善强化反垄断法实施的体制机制。三是要以审慎切实的原则,妥善应对全球反垄断法共同面临的平台经济、数字经济挑战。
(七)完善ESG体系,强化资本的社会责任和社会道德
随着我国政府对环保、绿色、可持续发展的愈益重视,相关的政策制度体系也在不断完善,但是由于起步较晚,我国的ESG体系还存在概念不够清晰、法律法规相对滞后、评价标准和指标差异大、信息披露有待规范等问题。对此,应当全面普及ESG理念,在全行业推出指引文件;加强ESG信息披露,开展ESG评价体系建设;发挥金融资本能动性,通过资金纽带影响其他资本的环境、社会和治理风险水平。
(八)构建资本安全预警与监控体系,提高事前预警能力
与事后监管相比,包括经营者集中审查(反垄断审查)、市场准入和外商投资安全审查在内的事前监管措施具有导向作用清晰、防患于未然、不利影响小、执法成本低等优势。基于此,参照其他司法辖区的做法和实践,可以从三个方面加以考虑。一是组织多方参与。确定防止资本无序扩张的事前监管措施的可行措施、重点领域和适用范围,形成多种监管方式和多个执法机构的有机协调和监管合力,发挥行业组织和企业的能动性,倡导全民参与监督,避免重复监管和监管漏洞。二是明确事前监管措施的动态调整机制。根据经济动态和执法经验,针对事前监管措施的适用领域、标准、范围建立常规性的动态调整机制,使其调整有法可依、清晰稳定。调整时注意科学审慎决策和多方参与,灵活把握对于特定领域加强执法和将特定领域直接纳入事前监管范围的区别,总体上在调整适应和稳定预期之间实现平衡。三是提高事前监管举措的专业性、针对性与科学性。在反垄断审查方面,尽快推出加强民生、金融、科技、媒体等重点领域经营者集中审查的具体措施。在外商投资安全审查方面,应当进一步细化相关规定,包括申报标准、审查流程、考量因素和救济措施等。在市场准入方面,应当始终坚持“两个毫不动摇”,加强执法力度,强调公平执法,提高事前监管决策的针对性和科学性,审慎对待事后追溯性监管。
(九)进一步提高反腐水平,强化事后惩处力度
反腐败具有重大战略意义:中等收入陷阱的深层原因是市场化和法治化的不足,而这种制度不完备、不完善所导致的“寻租”,既破坏公平竞争,又在根本上瓦解效率。为此,必须规范由资本引发的腐败问题,保障经济运行干净透明。
针对腐败新动向:一是充分发挥中国共产党在选人用人方面的制度优势,预防资本力量对官员选用的干预,强化反腐倡廉工作,推动构建亲清政商关系,预防资本对决策的干预。二是理顺体制机制,对过度集中的公权力进行拆解,例如审批权和监管权不能合一,有关部门和个人在行使审批权时,必须同步受到监管。三是进一步健全市场经济规则秩序,严格执行《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对资本触碰红线、逾越法律底线等行为,要建立全过程风险管控机制。四是健全舆论监督机制,发挥市场监督、媒体监督、投资者监督等多渠道合力,并匹配以必要的激励约束机制。
从事后监管和惩处来看:一是加强针对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未依法申报、行政垄断的反垄断调查以及针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反不正当竞争调查,持续强化对垄断协议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惩处。二是加强对重点领域和重点案件的查处,对于操纵市场等恶性行为必须出重拳、用重典,坚决清除害群之马,通过个案处置的小切口,形成示范效应,压实合规责任,与此同时,通过代表人诉讼、行刑衔接等手段加大对中小投资者的保护。三是根据反垄断法,对目前仍在持续发生和产生危害的市场主体和行为严加惩治,通过推动构建自律管理、日常监管、稽查处罚、刑事追责、集体诉讼和民事赔偿有机衔接、权威高效的资本市场执法体系,严肃市场纪律,维护市场秩序。四是针对涉及腐败的新经济主体,在明确证据的前提下,区分企业和企业法人,区分主要责任、次要责任、直接责任、间接责任。
原载《经济学动态》2022年第8期。